常卫医[2004]2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返聘及外聘人员 执业注册及变更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医疗单位,各辖市、区卫生局: 最近,市卫生局在对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检查中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存在返聘的离退休人员未办理注册,外聘人员和新引进人才未办理变更注册等现象,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为切实加强离退休反聘及外聘人员执业及变更注 册工作管理,做到依法注册,依法执业,特重申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切实提高法律意识。 二、各级医疗机构严禁使用未办理注册的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对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要及时申请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进行审批。 三、符合条件的返聘离退休及外聘人员,特别是作为人才引进的医务人员要及时给予注册及变更注册,未注册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四、聘用中止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并要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注册。 五、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医师执业准入管理,切实加强执业医师的动态管理,实行全面监督。促使执业医师依法执业。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医务人员注册通知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22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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