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卫监控〔2010〕49号 关于开展2010年春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 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局属各学校: 为加强新学期的学校卫生工作,维护我市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确保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卫生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预防春季传染病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春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时间安排: 2010年3月1日至4月1日。 二、检查对象: 全市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周边“五小”单位、学生用餐配送单位,确保100%履盖率。 三、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3月1-3月10日)各地、各学校对校内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属地普查(3月11—3月25日)各地分别组成检查组,对所辖各有关单位全面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三阶段:联合督查(3月26—4月1日)市卫生局会同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督查组。随机抽查学校和相关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并对各地开展本次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评价。 四、 重点检查内容: (一)食品安全 1.《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法》学习培训情况;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学校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教育,食物中毒预案和防控措施建立情况;学校内食堂、学生用餐配送单位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许可证和健康证明:校区内各餐饮服务单位和公共场所、学生用餐配送单位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情况。 3.食品的采购和储存:重点检查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用添加剂等行为。食品原料采购的索证和验收建立台帐情况;储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开学前是否对食品原料仓库进行一次清查,对有超过保质期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处理措施。 4.食品加工卫生: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的存放或加工过程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现象;食用盐是否为小包装加碘食盐;是否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食品加工设备、工具及容器的清洗及消毒措施的落实情况。 5.学生用餐管理状况:备餐间卫生状况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每餐次的剩余食品处理是否按照要求,食品留样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学生用餐配送单位的加工、运输、配餐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6.学校周边地区“五小行业”卫生状况:结合我市开展的“五小行业”长效管理工作,对学校周边地区的“五小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无证经营单位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 重点检查学校内生活饮用水来源及消毒情况,课间饮用水情况(是否使用公用茶杯,茶杯、茶桶是否消毒及消毒方式、消毒记录等),纯净水索证及周转情况,饮水机定期消毒及消毒记录情况,学校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情况等。 (三)传染病防治 重点检查学校疾病登记、疫情报告和诊疗情况,学生健康体检情况,预防传染病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和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等。 (四)健康教育 重点检查中小学健康教育课(或生命教育课)开设情况,大中专院校、高中健康教育讲座开设情况,学校健康教育卫生工作台帐记录情况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活动,结合本地情况制定计划,精心部署,全面有序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工作成效。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工作部署要求,落实检查职责,明确分工,对辖区内各类单位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对所查学校食堂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追踪其整改情况,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必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通报。 请各地将本次专项检查的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通过市卫生局网络办公系统于2010年4月1日前报监控处。 附件:2010年春季学校卫生专项检查汇总表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 学校卫生 检查 通知 |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 2010年2月24日印发 | | | |
共印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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