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第一人民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卫生厅等6厅局《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11号)要求,常州市卫生局制定了《2011年常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2011年常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卫生厅等6厅局《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监督[2011]11号),结合常州市实际,常州市卫生局制定了《2011年常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本方案包括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食源性致病菌监测、食源性疾病监测等3个部分。
第一部分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主要是对我市食品中主要化学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化学污染物监测内容包括元素、真菌毒素、农药残留、违禁药物、兽药残留等有害物质等共43项指标。
一、监测目的
1、掌握分析我市食品中主要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的污染水平和趋势,确定危害因素的分布和可能来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进行风险预警。
2、根据监测数据,为食品风险评估、预警和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3、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降低我市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形式和内容
监测形式分两种。
一是常规检测,根据以往监测的食品类型和项目而开展的全局性调查,以了解我市的食品污染水平,掌握基线值。
二是专项监测,针对国内和江苏省近期发生的某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指示性食品所开展的监测,以确定污染状况,为科学地开展风险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的污染物类别包括元素部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违禁药物、兽药残留。具体监测内容、要求及样品数量见附表1,附表2。
三、监测点的选择
为全面了解我市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状况,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和戚墅堰区均作为监测点。
四、监测任务分工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各辖市、区卫生局配合完成;具体采样、检测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各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具体任务内容见附表1、附表2。
五、样品及数据报送
(一)采样量原则上应尽可能反映样品污染状况并满足检测要求,同时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同一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食品为1份样品,且取样量不应少于500g(ml)。
(二)各单位送样时应附采样单、详细的样品信息表。样品信息表见附表4。
(二)市疾控中心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之前汇总监测数据,向市卫生局和省疾控中心报送监测数据;溧阳市、金坛市承担的元素部分的采样和检测任务,结果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再统一网络直报。联系人:陈小岳、王国强,联系电话:86684378、89620992,E-mail: czcdc@126.com。
第二部分 食源性致病菌监测
一、目的
由于大部分食源性疾病为人畜共患疾病,开展从农场到餐桌整个过程监测是必要手段。通过监测,主动收集动物、食品和环境中分离的病原情况以及对这些病原的耐药性和相似性进行分析,可以进一步确定污染源或污染环节,掌握我市主要食源性致病菌的流行和耐药趋势,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也为制定或评价良好生产、加工操作规范提供基础数据。
二、监测内容
2011年食源性致病菌监测样品种类包括熟肉制品、蛋制品、即食非发酵性豆制品、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婴幼儿配方粉、婴幼儿谷基辅助食品、糕点及饼干、速冻熟制米面制品。具体监测内容、要求及样品数量见附表1。
三、监测点的选择
为全面了解我市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状况,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钟楼区、天宁区和戚墅堰区均作为监测点。
四、监测任务分工
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各辖市、区卫生局配合。具体采样、检测工作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各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具体任务内容见附表1。
《2011年江苏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中要求的餐饮服务业(餐饮店或集体食堂)食源性致病菌常规监测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同完成,具体工作按市卫生局即将下发的《2011年常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落实。
五、监测时间
全年共监测4次,按季度监测。每季度的样品量应占总样品量的1/4。
具体监测食品类别、监测单位、数量和监测项目信息见附表1。
六、样品及数据报送
(一)采样量原则上应尽可能反映样品污染状况并满足检测要求,同时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同一批号或同一生产日期食品为1份样品,且取样量不应少于500g(ml)。。
(二)各单位送样时应附采样单、详细的样品信息登记表。样品信息表见附表2。
(二)市疾控中心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之前汇总监测数据,向市卫生局和省疾控中心报送监测数据。联系人:陈小岳、王国强,联系电话:86684378、89620992,E-mail: czcdc@126.com。
七、其他
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2011年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手册》的规定,采集样品,详细填写样品信息并按规定方法检验。
对于每个阳性样品,都应尽可能地保存3株检出的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用于进一步的药敏试验和分型研究。所有阳性菌株均采用全省统一下发的专用菌株保存管进行保存和报送。
第三部分 食源性疾病监测
一、目的
1、初步建立我市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包括异常病例报告体系和社区人群监测体系,早期发现和预警以及规范报告;
2、监测食源性疾病的流行趋势;
3、分析食源性疾病影响因素,提出有效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测分工
市卫生局牵头组织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各辖市、区卫生局承担完成。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辖市、区疾控中心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的具体工作及网络上报工作。
三、具体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
1、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网址https://124.205.54.84
2、监测内容
所有处置完毕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3、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包括全市各辖市、区级疾控中心。
4、监测对象
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置完毕的所有级别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5、报告流程。
(1)各辖市、区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个案或事件,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上报当地卫生局。
(2)各辖市、区卫生局在组织完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完毕后1周内,由各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录国家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数据采集平台完成事件的报告。
(3)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与评价所每日对各地发生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发生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季度、年度江苏省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分析报告并提交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级别的食物中毒或食品安全事件应通过“国家公共卫生信息监测系统”进行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网络直报。同时按照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以书面形式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与评价所。
(二)社区人群监测
1、监测点及承担单位
溧阳市为监测点。具体工作由溧阳市卫生局组织溧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2、样本含量的确定
开展为期12个月的入户调查工作,每个监测点每月至少完成75份问卷调查,全年至少完成900份。
3、监测方法
采用入户问卷调查方式进行调查。调查以户为单位,每个接受调查的人员提供其个人和其家庭成员的急性胃肠炎发病情况,每户调查1人。
4、调查表及有关要求见《工作手册》。
(三)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
1、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报告网址https://124.205.54.84.
2、监测医院及承担单位
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上报
3、监测内容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是指: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等专业判断的经验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4)存在上述1个或数个特征,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
(5)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是由1个以上的个案组成。
4、监测对象
2011年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对象为市第一人民医院所接诊的全部就诊患者,重点为年龄≤14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6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应当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内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
5、监测工具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见附表1。
6、报告流程
(1)监测对象到试点医院就诊,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可能与食品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2)医生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3)医院专管人员收集和汇总报告卡。
(4)医院专管人员组织医院内部专家会诊,确认是否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5)医院专管人员将会诊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6)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纸质报告卡并审核后,应当立即向市卫生局汇报,并协助市卫生局立即组织包括临床、流行病学和食品卫生学等领域的相关专家(必要时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专家支援)进行会诊确认,该专家组的决定为最终结果。
(7)经专家组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网络填报电子报告卡上报,并将信息反馈试点医院。
(8)国家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根据附表2的标准确认是否应当启动流行病学调查,若需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应当通知试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网络上报;地(市)级和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可根据附表2的标准,或者视食源性疾病病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自行决定是否启动流行病学调查。
(9)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及其他信息,对报告的病例/事件进行综合评估。
整个报告过程由市卫生局组织,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密切合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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