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交通局文件
常交法[2005]12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公路路政、航道航政公示内容的通知》通知
各辖市(区)交通局,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许可行为,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对省、市、县交通部门实施的公路、航道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主体以及条件和程序等公示内容进行全面规范。现将《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公路路政、航道航政公示内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辖市(区)交通局要积极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沟通协调,对原已公示的公路路政、航道航政许可事项与本通知不符的,抓紧按照许可权限对照通知内容进行调整后重新公示。
二、推行使用新的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各单位应积极宣传、推行使用“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公示”所附的各类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组织印制空白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并在各许可办理场所向许可申请人提供,实行网上公示的单位应尽可能提供网上下载服务。许可申请人自制的申请书与本通知所附申请书格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以申请人未使用交通部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拒收许可申请。
三、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公布的许可事项名称、实施主体、许可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以及需提供的材料等内容,严格规范实施许可。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公路路政、航道
航政公示内容的通知》
二ΟΟ五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 行政 制度 通知
常州市交通局办公室 2005年9月15日印发
共印12份
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江苏省交通厅
苏交法[2005]50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公路路政、航道航政公示内容的通知
各市政府法制办、各市交通局、省交通厅直属各执法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规范交通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公示行政许可的要求,结合交通行政许可实际,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对省、市、县交通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主体以及条件和程序等公示内容进行全面规范。现将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公路路政、航道航政公示内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港口、运管、海事、建设市场部分的许可公示内容另行下发),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必须切实执行交通行政许可公示内容的统一规定
本通知公布的全省交通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是由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研究审定的。各级交通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公布的内容公示,包括“许可条件”和“提供材料目录”等内容,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
各级交通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新一轮的全面公示,并将其作为执法公示工作的重点,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网上公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公路路政、航道航政许可方面应具体公示的内容为:
l、省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部分的第1、4、6、7、11、12、13、14项;航道航政部分的第1项。
2、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部分的第1、2、3、4、5、6、8、9、10、11项;航道航政部分的第1、2、3项;有地方立法权的市通过地方立法创设的事项。
3、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部分的第l、2、3、5、6、8、9、10、11项;航道航政部分的第1项;有地方立法权的市通过地方立法创设的事项。
4、各级交通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对同一许可事项,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均有许可权限的,应按照“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公示”规定的相应主体各自进行公示。
二、推行使用新的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各级交通部门应积极宣传、推行使用“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公示”所附的各类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组织印制空白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并在各许可办理场所向许可申请人提供,实行网上公示的单位应尽可能提供网上下载服务,以充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的便民和效率原则。
许可申请人自制的申请书与本通知所附申请书格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以申请人未使用交通部门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拒收许可申请。
三、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规范工作的指导、监督。本通知下发后,原已公示的交通行政许可的内容,应按新内容进行调整后重新公示。
附件:1.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公示(公路路政部分)
2.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样本
3.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4.江苏省交通行政许可公示(航道航政部分)
5.航道航政许可申请书样本
6.航道航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 行政 通知
抄送:各市交通局公路处、航道处。
江苏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5年8月17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