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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使用城建资金项目工程概算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2-00012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2〕2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产生日期:2012-02-20 发布日期:2012-02-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印发《使用城建资金项目工程概算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使用城建资金项目工程概算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城市建设项目工程概算编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规范项目概算审查管理,有效控制投资规模,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使用城建资金项目工程概算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使用城建资金项目工程概算审查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建项目概算审查办法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0印发

  共印65份

附件:

使用城建资金项目工程概算审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概算的编制与上报

  第三章工程概算审核程序

  第四章审查的过程管理

  第五章工程概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六章审查经费管理

  第七章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建设项目工程概算编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规范项目概算审查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规模,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资金是指由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并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局属企(事)业单位筹集的资金。

  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城建项目工程概算审查是指由局属建设单位或其他建设实施主体按规定向投资主体报送工程概算资料,经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对概算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的过程(具体工作流程见附表)。

  第四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建项目(不含征收投资)必须进行工程概算审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实行概算审查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局工程造价监督处负责统一管理概算审查工作;市监察局派驻局监察室负责概算审查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章工程概算的编制与上报

  第六条工程概算应严格依据工程设计及相关的概算计价规定进行编制,应完整地反映设计范围内城建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概算总投资额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进行控制,投资增幅一般不得超过10%。

  第七条城建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概算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概算审查的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向市发改委报批。

  第八条申请概算审核需报送以下资料:

  () 城建项目概算审核申请文件;

  () 工程立项文件,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组审查意见、立项审批部门的批复等;

  () 初步设计文本及编制说明;

  () 符合概算编制要求及深度的概算编制文件,主要包括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主要设备和材料清单及单价确定依据等资料;

  () 其他与概算审查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工程概算审核程序

  第九条工程概算审核按下列分工和程序进行:

  1.各投资主体负责接收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概算审查申请,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完备性进行审核;

  2.局城建处、科研处负责审查相关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

  3.咨询机构结合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对工程概算编制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报告;

  4.局工程造价监督处会同造价管理处对咨询机构提交的报告进行复核;

  5.报局领导审批签发;

  6.咨询机构根据复核意见出具正式审核报告。

  第十条咨询机构由局工程造价监督处选取确定,由投资主体与其签订委托审核合同。

第四章工程概算审查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咨询机构在审核工程概算时,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按委托合同要求对概算进行审核,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 概算的编制依据如定额、指标、价格、取费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项目所在地实际;

  () 概算的编制方法是否正确;

  () 概算所反映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是否与设计内容相符;

  () 概算编制说明、总概算表、单项工程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表、分部分项工程概算表等是否完整,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 概算项目列示是否齐全、完整,工程量的统计、计算是否符合初步设计要求和项目实际;

  () 概算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编制资格。

  第十二条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收件齐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重大城建项目,审核工作日可适当延长)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经局复核审批后出具正式概算审核报告。概算审核报告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

  ()工程概况;

  ()审核依据,应列出概算审核的主要依据清单;

  ()概算审核情况说明,应从材料单价、工程数量、定额运用、取费标准和费率取用、各组成部分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五个方面对具体的审核情况进行叙述;

  ()审核结论,概述概算审核时调整的主要内容及原因,说明项目原编制总概算、审核后总概算,审核增减总额、增减比例等内容,并附上概算审核对照表;

  ()需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概算审核人员及咨询机构签章。

第五章工程概算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三条城建项目工程概算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向市发改委报批。市发改委批准后作为工程投资控制、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增加,一律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城建项目工程概算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致使项目总概算变化幅度超过5%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概算调整申请: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因国家和省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市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或批准,原设计方案需要变更调整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概算调整的,应当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梳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包括申请调整的内容、调整的主要理由、原概算编制单位提供的概算调整文本及相关计算分析和对照表等;

  ()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调整概算情形的有关证明材料;

  () 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须委托项目原概算审核咨询机构对调整的概算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按原程序报批。调整概算投资额超过批准概算投资额10%以上的,应向市发改委申报调整项目批复。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经批准调整的概算费用总额,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控制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拨付款项时仍以原批准概算为限。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城建项目概算审查工作经费纳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投资主体在拨付对应项目建设资金时统一预留,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情况集中支付。项目竣工决算时,概算审查费用应转入项目投资。

  第十九条工程概算审核费用按照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报审概算的,扣减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或项目代建费)的1%10%

  第二十一条凡审核后,由于编制单位原因导致概算误差率超过报送数10%以上的,扣罚概算编制单位编制费用,以设计合同收费的20%为限。

  第二十二条由于咨询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概算审核结果复核误差超过5%的,不予支付咨询服务费;误差超过10%的,一年内不予委托城建项目概算审核任务。

  第二十三条咨询机构因自身原因未按时间要求完成概算审核工作的,一年内不予委托城建项目概算审核任务。咨询机构在概算审核中有把关不严,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存在串通、收受贿赂等行为的或审核报告有重大失误、审查过程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及其它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后不再委托城建项目概算审核任务。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初步设计编制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概算审核失实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损失,并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中的有关事项和规定,应当在相关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

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审查会签表

报审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
概况

投资主体

审核意见

年月日

业务处室

审核意见

年月日

工程造价监督处审核意见

 

                                                                           年月日

局分管领导

意见

年月日

局领导
审批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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