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就管〔2006〕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区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区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区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2.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补贴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1:
常州市区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6〕56号)文件精神,做好市区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1.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下同);
2.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务派遣企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它各类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和商贸企业就业,以及劳务派遣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其单位本部就业或派遣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2005年底前市区劳务派遣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派遣至各行业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的,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在剩余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并按本办法执行;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区劳务派遣企业新招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2005年底前市区已组建的各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未到期且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在剩余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并按本办法执行。
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录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基数按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本办法执行。
四、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
(一)申报时间
1.按季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季第一个月的20日前;
2.申请补贴人数较少的单位(10人以下)可半年或一年申报一次。
(二)用人单位可向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和《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3),或在常州劳动保障网(网址:http://www.czldbz.gov.cn)上下载。
办理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需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一式三份);
3.单位税务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1份(有效期内);
4.申请补贴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原件(未参加年检的人员不得申请补贴);
5. 申请补贴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未参加年检的人员不得申请补贴);
6.单位与申请补贴人员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劳务派遣企业还需提供与申请补贴人员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派遣协议原件;
7.单位支付申请补贴人员工资的工资单(申请月份均须提供)。
五、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
1.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的有关信息录入“社保岗位补贴审核管理信息系统”;
2.对申报人数较多(20人以上)和补贴金额较多的劳务派遣企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它各类用人单位,审核前必须由各级稽查组织进行稽查,通过稽查的才能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3.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审核通过的单位,汇总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4.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汇总市、区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拨付
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财政局将用人单位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拨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再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拨付各区和用人单位。
七、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
1.符合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的属地进行申报,按“先缴后补”的原则进行享受。单位或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均不予补贴;
2.用人单位未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
3.用人单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补贴的开始时间相同,三年到期,五项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结束;
4.初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自2006年1月1日起按实际录用时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5.经审核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应在其个人《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记载;
6.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劳务派遣企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它各类用人单位,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日期暂定到2008年底。
九、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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