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就管〔2006〕10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2.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3.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公益性岗位 社会保险 补贴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1:
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和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6〕56号)文件精神,做好市区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凡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且安排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劳务派遣企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它各类用人单位,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劳社就[2006]5号)的规定,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并公布的公益性岗位,均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
公益性岗位的最低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常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基数按市劳动保障局每年公布的月最低缴费基数执行。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本办法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市区为每人每月22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申报
(一)申报时间
1.按季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季第一个月的20日前;
2.申请补贴人数较少的单位(10人以下)可半年或一年申报一次。
(二)用人单位可向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领取《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2)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3),或在常州劳动保障网(网址:http://www.czldbz.gov.cn)上下载。
办理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花名册》(需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确认,一式三份);
3.《常州市区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4.单位税务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1份(有效期内);
5.申请补贴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原件(未参加年检的人员不得申请补贴);
6.申请补贴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未参加年检的人员不得申请补贴);
7.单位与申请补贴人员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劳务派遣企业还需提供与申请补贴人员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派遣协议原件;
8.单位支付申请补贴人员工资的工资单(申请月份均须提供)。
五、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
1.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社保岗位补贴审核管理信息系统”;
2.对申报人数较多(20人以上)和补贴金额较多的劳务派遣企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它各类用人单位,审核前必须由各级稽查组织进行稽查,通过稽查的才能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审核通过的单位,汇总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4.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汇总市、区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六、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拨付
经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财政局将用人单位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资金划拨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再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拨付各区和用人单位。
七、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管理
1.符合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的属地进行申报,按“先缴后补”的原则进行享受。单位或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均不予补贴;
2.用人单位未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也不享受岗位补贴;
3.用人单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开始时间相同;
4.初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实际录用时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5.经审核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条件的,应在其个人《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记载;
6.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劳务派遣企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它各类用人单位,除全额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日期暂定到2008年底。
九、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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