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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市区农电体制改革中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5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险[2003]19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产生日期:2003-02-20 发布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区农电体制改革中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市区农电体制改革中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供电公司

 

常劳社险[2003]19

                                                           

关于市区农电体制改革中

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辖市、区劳动保障局、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经发局),供电公司,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95]95号、苏政办发[2001]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市区农电体制改革中有关社会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市区农电人员改制转企时间统一从2002年元月份执行。

二、关于农电体制改革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办法

(一)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原则上从2002年元月起参加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办理成建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在职职工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农电体制改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符合国家工龄计算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农电体制改革后,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对符合《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十条条件的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按月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基本养老金:

1、基本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省和市上一年职工(200271日以后退休的按在岗职工,下同)月平均工资数为基数,按20%计发;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按月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本人推算储存额除以120按月计发;

4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过渡期间调节金按照退休时省和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乘以5%再乘以1998年底前缴费年限,除以退休时的全部缴费年限,按月计发。

(四)对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在农电体制改革后5年内符合规定办理退休的,在按本第(三)项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增发补贴。补贴的基数,按本人200112月份工资确定的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减去2001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计算。核定的补贴标准为:改革后的第1年(改革后第1个月至12个月。以此类推)退休的,为补贴基数的90%;改革后的第2年退休的,为补贴基数的70%;改革后第3年退休的,为补贴基数的50%;改革后的第4年退休的,为补贴基数的30%;改革后的第5年退休的,为补贴基数的10%;改革后的第6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本人200112月份工资确定的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在农电体制改革后的5年过渡期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险[2001]36号文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计发养老金,同时可以按本条的规定增发补贴,但领取生活费(退职)的人员不能增发补贴。

(五)原事业单位退休金办法计发的退休费,原则上按200112月份职工本人的工资(固定部分)、津贴(活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地方综合补贴、工作年限一次核定,不再变动。

(六)农电体制改革前已按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已列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原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领取退休费标准不变,退休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国家规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七)从农电体制改革之月起,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时间和调整标准,按企业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改革前已按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人员,其退休费仍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调整标准执行,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农电体制改革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办法

(一)农电体制改革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改革后的劳动关系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继续按企业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二)农电体制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仍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四、农电体制改革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办法

(一)体制改革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自改革之月起参加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常政发[2002]102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常劳社险[2002]113号)第二、三条执行。

(二)农电体制改革前,在原乡(镇)电力管理站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有的待遇不变,其基本养老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制定具体办法。

五、从农电人员改制转企之月起,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抚恤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给付办法、调整时间和调整标准,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死亡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仍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改制后的单位支付。对于改制前已按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改制后死亡的,其丧葬、抚恤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按事业单位标准和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农电体制改革后,按照本市企业办法及时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

七、农电体制改革后,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我市规定参加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八、溧阳市、金坛市、武进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00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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