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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工龄满30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后有关生活费发放标准问题的补充规定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13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就[2003]193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产生日期:2003-11-26 发布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工龄满30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后有关生活费发放标准问题的补充规定
关于工龄满30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后有关生活费发放标准问题的补充规定

 

常劳社就[2003]193

 

关于工龄满30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后有关生活费发放标准问题的补充规定

 

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最近,我们不断接到企业和职工来访、来电,询问有关工龄满30年的职工由企业按市政府常政发[2001]81号文件规定办理内部退养后生活费发放标准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补充规定:

企业对工龄满30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按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生活费,扣除企业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后,参照省政府苏政发[2001]157号文件关于“对出中心或分流时按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可按照不低于其在中心期间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的规定,内退职工实得的月生活费不得低于255元(高于本规定的按企业原有规定或企业和内退职工双方约定执行)。原已办理内部退养职工企业实际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低于本规定的,应于2003121日起开始按不低于本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差额不再补足。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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