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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认真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08-00103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公益事业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险[2008]9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保障局
产生日期:2008-08-26 发布日期:2008-08-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明确市本级统筹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办法、程序和要求
关于认真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劳社险〔20089

                                                   

关于认真做好在校学生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教育文体局,各有关学校:

为做好我市本级统筹区大专段以下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常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常政发〔2007110号)和《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发〔2008119号)精神,现就有关经办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应高度重视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展开。

二、各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发动、宣传、资料发放、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医保证发放等工作。

三、凡在市本级统筹区大专段以下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除已参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外,不论户籍是否在本市,都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各学校应与社保经办机构密切配合,加强对经办此项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所有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应在2008930完成。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各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和省市要求,积极组织学生参保。

 

附件:1. 常州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说明

        2. 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告家长书

        

 

    常 州 市 教育 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  学生  意见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8月26印发

共印250

 

附件1

常州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说明

 

1.“未成年居民”中的在校学生(除幼儿园幼儿)的参保缴费工作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

2.各学校负责发放《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告家长书》并回收回执。

3.学校根据家长回执采集各参保学生基本信息,并登陆常州劳动保障网(www.jscz.lss.gov.cn)下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专用软件,将参保学生基本信息录入电脑,生成《常州市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统计并收缴参保学生个人应缴的保险费。

4.各学校经办人携带打印好的《常州市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和相应的电子文件,新参保学生(2008年已办过医保证的学生除外)一寸免冠彩照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登记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有符合免缴条件的特困学生,请学校另外提供相应的《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

5.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登记科将学校提供的《常州市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审核后导入电脑,打印缴费通知单,并制作《常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发给学校(2008年已办过医保证的学生除外)。

6.学校经办人员凭缴费通知单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楼服务大厅25号窗口缴费或直接将保费交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帐号(指定缴款银行:交通银行各网点,户名: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帐号:324006260018010017117)。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财务科收费后在电脑系统中确认到帐,生成在校学生参保信息。

7.学校将《常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发放给学生,学生领取《常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后按规定从200911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8.普通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纳75元保费,符合免缴条件的特困和重度残疾学生的保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9.各学校应在2008930前完成本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附件2

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告家长书

 

尊敬的家长: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也是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重要决策。我市市区从去年101日起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凡不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本市大专段以下(不含大专)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都可以参加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目前为止,我市市区已有6万多名在校学生参加了此项保险。现在,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即将展开,为更好地落实这项工作,使更多的在校学生充分享受这项政策带来的实惠,今年在校学生将统一由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现将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的筹资标准和待遇告知如下,请贵家长认真阅读后填写相关回执,以便学校及时为您的孩子办理参保手续。

险种

待遇水平

筹资标准

备注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住院: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次,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次,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的限额部分,基金支付60%

大病门诊:大病门诊补助费用起付标准为800/年,超过起付标准的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

普通门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累计满200元后,由基金按起其所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标准为60元。

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150元,其中个人缴纳75元,政府补助75元。

持有《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学生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的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中一、二级的本市户籍残疾学生,其所需保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常州市市区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回执

 

 

   

居民医保号

 

 

 

 

 

 

 

   

人员类别

□普通学生  □低保学生  □残疾学生

公民身份号码

 

 

 

 

 

 

 

 

 

 

 

 

 

 

 

 

 

就读学校

邮政编码

 

免缴情况

   

□低保             □残疾

免缴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街道(镇)     社区(村)     新村(路)    幢(路)  

实际家庭住址

     街道(镇)     社区(村)     新村(路)    幢(路)  

家长签字

与参保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1、人员类别分普通学生、低保学生、残疾学生三类。

2、首次参保者请将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照片反面写上姓名和班级),交给班主任。如是低保或残疾学生,请提供《常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交班主任。

3、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本市大专段以下(不含大专)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不再重复参加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该凭证为重要单证,请家长务必认真填写(笔迹清楚)后,交给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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