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清办〔2006〕6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单位清产核资 剩余、闲置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单位清产核资剩余、闲置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现将《常州市市级行政单位清产核资剩余、闲置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行政单位清产核资剩余、闲置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常州市市级行政单位清产核资剩余、 闲置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单位清产核资剩余、闲置资产处置收入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以及《关于做好市级行政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中剩余资产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常清办〔2006〕4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单位清产核资剩余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常清办〔2006〕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单位剩余、闲置资产处置收入均属国有资产收益。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管理主体。 第三条 行政单位清产核资剩余资产的处置收入,是指经过价值评估且产权界定清楚的剩余、闲置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不动产等大宗资产拍卖转让收入,招投标或协议转让收入,实物资产变价收入,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等。 第四条 财政部门可委托有关部门承办有关资产处置事务。 第五条 组织资产处置应在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不动产等大宗资产或大批量实物资产的处置,受托产权交易机构应将资产转让信息在媒体上公开、公告,广泛征集资产受让单位。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或降低交易条件征集受让方,当出现二个以上受让方的,采取竞价拍卖方式进行。资产转让完毕后,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将资产转让的完整资料报送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零星资产的转让可以在经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选择拍卖、协议转让等国家规定允许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规范剩余资产处置财务核算。受托产权交易机构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核算处置收入和处置成本。其净收益部分,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解缴财政国库。 第七条 凡经财政部门委托进行零星资产处置的责任主体,必须在处置收入收款之日起5日内足额解缴财政在产权交易所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专用账户。并同时报送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处置方式的确定;处置资产的类别、名称、数量、原值;经买卖双方及监管方的签字认可的交易文书。 第八条 严格资产处置成本核算。资产处置成本,主要指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鉴定费、评估费、清理费、运输费以及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 第九条 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鉴定费、评估费、清理费、运输费、税费等成本性支出,须报财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列支。 第十条 受托产权交易机构,须按月向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定期通知受托交易机构将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上缴财政国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资产,截留和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对隐瞒、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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