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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04-00016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社〔2004〕13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产生日期:2004-03-24 发布日期:2004-03-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财社[2004]13

 

--------------------------------------------------------

 

关于印发《常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

市级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部门):

    现将常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市级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

市级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根据《常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常银发[2003]45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由常州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指常州市商业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 常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常州市财政局出资设立,专项用于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 担保基金初始规模为500万元人民币。根据担保业务发展需要,担保基金规模可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五倍。

第七条 担保基金可以吸收企业参加,可以接收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和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监管会由常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小担保公司、常州市商业银行组成,每年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小额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对小额贷款和担保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二)听取和审定中小担保公司的执行情况报告;

(三)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审议、核销坏帐和变更担保基金规模。

第十条 中小担保公司为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监管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接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担保基金日常运作和管理。

(三)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帐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四)提请监管会审议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五)对街道(乡镇)、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工作指导。

 

第四章 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支持对象和条件为: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

(二)符合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条件,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三)经有权部门核准的营业证明,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以下除外: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下岗失业人员。

(五)有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

 

第五章  担保贷款额度、期限

第十二条 担保贷款额度:

(一)为单个自然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规模,但借款人必须是合伙人或出资人,且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原则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在确定借款人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履行债务(含借款利息)的前提下,中小担保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还款和贷款计结息方式按市商业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担保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贷款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一)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三份,劳动保障服务所、中小担保公司、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各一份)并保证其真实性:

1、填写《常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法人营业执照》等有效的营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从事规定的微利项目的填写《常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以下简称“贴息申请表”)。

6、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

7、担保公司及银行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经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推荐意见,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签署推荐意见;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上述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送中小担保公司;中小担保公司对申请人的贷款申请理由、项目情况、还款来源、担保额度、期限和反担保措施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估。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在“贷款申请表”、“贴息申请表”上签署确认担保意见,并出具《同意担保函》,提交贷款银行。对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项目,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贷款审查

1、申请人持以上审查通过的资料及中小担保公司出具的《同意担保函》,向指定的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申请贷款。

2、商业银行经办机构核对《同意担保函》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还款能力等符合规定、合法可行。经审核后同意贷款的,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应向中小担保公司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中小担保公司在确认手续齐备后,与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签订《保证合同》。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按贷款数额一次性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作相应记载。

 

第七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向中小担保公司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

(一)下岗失业人员原单位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同意为其反担保;

(二)个人财产实物抵押、质押;

(三)有一名以上在职职工(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者,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同意为其反担保。该第三方个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反担保人与中小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三方反担保须出具其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

 

第八章 贷款利率与贴息

第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市财政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据实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财政贴息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九章 在保贷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借款人(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劳动保障部门、中小担保公司和市商业银行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或反担保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发生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中小担保公司和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和中小担保公司,应设立专业部门专项负责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进行检查和抽查,及时掌握担保贷款整体情况,如发现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第十章 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一条 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应及时向借款人和中小担保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催款通知书,由银行、担保公司共同进行追索。

第二十二条 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还贷款本息的,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向中小担保公司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要求中小担保公司先行代为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 中小担保公司收到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在代偿前,由中小担保公司在贷款到期后的三个月内报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办理代偿资金拔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代偿内容包括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中小担保公司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市商业银行经办机构,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借款人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中小担保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收回的资金除支付罚息、诉讼费、仲裁费、代理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外,属于冲减担保基金部分的调增担保基金。

第二十六条 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小担保公司提出确认坏帐申请,报监管会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两年的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十一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担保基金以中小担保公司的名义专户储存于市财政局指定的市商业银行,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存款利息并入担保基金。遇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批准,可在存款利息的50%以内弥补担保业务费不足。

第二十八条 中小担保公司在监管会领导下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被保证人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二十九条 中小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担保费由中小担保公司根据担保业务进度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年度向中小担保公司拔付。

第三十条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中小担保公司于次年一季度向监管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管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担保贷款情况确定当年担保基金年度代偿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的担保代偿损失,由中小担保公司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提出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担保代偿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二)监管会批准的代偿损失方案。

市财政局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损失后,办理资金拔付手续。

第三十二条 当贷款担保基金对贷款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贷款银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贷款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报经监管会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三十三条 为了提高担保质量,确保回收资金用于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年度应收到期的担保贷款回收率95%的保值基数进行考核。回收率超过95%的部分应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于年终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章协调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政、劳动保障、人民银行、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例会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稳定健康地开展。

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贷款银行和中小担保公司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强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帮助,积极协助贷款银行和中小担保公司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人民银行要对贷款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按月考核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数、贷款人数以及贷款金额等有关情况,并向市再就业援助协调联席会议通报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开展情况。

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工作业绩突出、促进就业成效显著、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主题词:担保 基金 管理  办法

  抄送:各辖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支行。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3月24印发

                                                 共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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