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综〔2006〕8号
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
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
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六年六月七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文件
苏财综〔2006〕8号
苏价费〔200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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