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民优[2006]13号
常财社[2006]54号
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有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定期抚恤金标准(见附表)。
二、此次调标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大督查力度,确
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三、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仍按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执行。
四、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事宜另文下达。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
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转发 抚恤补助 标准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9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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