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财社〔2005〕1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卫生事业建设项目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卫生事业单位: 为加快卫生事业的建设步伐,现将 《常州市卫生事业建设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常州市卫生事业建设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卫生事业建设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常州市卫生事业建设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我市从2005年起试行卫生重点建设项目贷款实行财政贴息的办法。为了加强贴息资金管理,更有效地发挥贴息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政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卫生及医疗机构的市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 第三条卫生事业建设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本着确定重点,总量控制来安排,贴息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章 申报与审定 第四条每年由市财政局和卫生局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确定项目重点,并于每年4月底前,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申报贴息提供的主要材料: 1.卫生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2.项目承担单位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单位与有关部门签订的专项基金借款合同); 3.项目付息凭证的复印件; 4.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上述材料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定,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贴息计划。 第三章 贴息的方式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贴息的方式为半贴和定贴。半贴是指在项目核定的贴息贷款额度内,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半进行贴补。定贴是在项目贷款利息额度内定额贴息。具体由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六条 贴息资金的拨付原则上集中办理。每季度末,列入年度贴息计划的单位在贴息计划下达后,持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凭证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核拨到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市财政局将定期对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并对贴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对当年下达的贴息项目计划没有实施的,将取消贴息资格。 第八条列入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制,专人负责,一抓到底,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4日印发 附件2: 卫生事业建设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单位:万元 名称 | | 单位负责人 | | 项目 基本 情况 | 项目内容 | | 可研批复单位 | | 可研批复文号 | | 计划总投资 | | 其中:银行贷款 | | 项目决算投资 | | 实际到位贷款总额 | | 项目建设工期 | | 项目开工日期 | | 预计竣工日期 | | 实际竣工日期 | | 申请贴息种类 | | 承贷银行 | | 申请实施贴息项目进度情况 | 累计完成投资 | | 累计贷款额 | | 本年度投资额 | | 本年度贷款额 | | 目前形象进度 | | 本年进度目标 | | 市卫生 局意见 | | 市财政局意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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