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2007年肉类食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经贸(经发)局、农林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
为贯彻省商务部等五部(局)《关于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233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常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及省经贸委、公安厅、农林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联合印发的《江苏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了《常州市2007年肉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和方案要求,齐心协力,共同配合,认真执行,切实做好我市肉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七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商业 副食品 方案 通知
抄 送:万博娱乐彩票官网
,省经贸委、公安厅、农林厅、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药监局
拟 稿:市场运行调处 校 对:张文彪 共印150份
常州市2007年肉类食品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 总体要求
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猪肉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肉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二)主要任务
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得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定点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加强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含禁用药物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含禁用药物、未经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肉食品加工、流通(市场)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三)工作目标
1、通过专项整治,县城以上城市定点屠宰率达100%,乡镇定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与餐馆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消除动物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现象;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水平进一步提高;定点屠宰的猪肉实行100%检验检疫;肉类加工更加科学规范,病死、病害肉、注水肉上市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肉类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全面建立;肉类食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肉类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2、继续压缩生猪屠宰场点,加强生猪“瘦肉精”检测,检测率大于2%。
3、扶持一批龙头企业,积极探索对生猪及其制品从优良种猪自繁培育、饲料科学配制、疫病防控封闭管理、宰前宰后检疫检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科学监管长效机制。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与规范引导、打击违法与扶优扶强相结合,依法整顿和规范肉类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大力整治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动物违禁药物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肉类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标本兼治。专项整治的各项措施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而且要着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做到标本兼治。要把专项整治与强化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把行为整治与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使每一项措施既能短期见效,又能收到长远效果。
突出重点。各部门和各市、区要从实际出发,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治任务和目标。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每一项任务、每一个目标都分解落实到基层,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协调配合。各部门、各市、县要从国家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不推诿扯皮,不搞地方保护。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
三、工作重点
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根据长期整治工作目标,对本地区、本部门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以生猪及猪肉制品为主,全面排查肉类食品从饲料生产经营、生猪养殖、屠宰、肉制品加工到餐桌消费全过程的安全隐患。尤其要抓住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检查,不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以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生猪私屠滥宰、逃避检验检疫,加工销售病死、病害肉、注水肉及在肉制品加工中添加非食用原料及添加剂等不法行为为重点目标,以猪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和经营单位、生猪养殖场(户)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为主要对象,以肉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及肉类储藏冷库、大中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为重点场所,开展全面排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依法规范肉类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养殖环节要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屠宰环节要重点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厂,打击城乡结合部的私宰户;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社区超市,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小餐馆和学校、工地食堂。
四、工作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职责
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组织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猪肉生产、加工和流通、消费企业的监管,落实整治工作经费,完善执法队伍建设,监督检查本地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实现本市各项整治目标。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的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本市、区各项整治目标。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1、市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全市肉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指导、检查、协调各市、区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整治工作。
辖市、区经贸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肉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负责生猪屠宰厂(场)的整治。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督促定点屠宰厂(场)严把生猪进场关和肉品检验关,规范屠宰操作规程,提高屠宰质量;督促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健全屠宰加工生猪进、出场台帐、档案,建立健全肉产品安全追溯制度。严厉打击屠宰加工病死、病害生猪及明知使用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生猪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等非法屠宰场(点),杜绝私宰肉上市。
2、市农林局负责制定生猪养殖、屠宰检疫等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确保定点屠宰的猪肉实行100%检疫;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
辖市、区农林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生猪养殖环节和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的整治。严厉打击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及其他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并完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及使用记录制度。清理无生产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质量合格证、无产品标准的“四无”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企业;取缔无标准、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加工单位(点)。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生猪进行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建立养殖场(户)使用禁用药物的“黑名单”制度,落实养殖场(户)告知承诺制度。规范养殖场(户)免疫检疫制度和屠宰厂(场)的检疫制度,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厂(场)完善病死、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措施,严禁病害、病死肉流入市场,从源头上保障肉食品安全。
3、市质监局加强对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有定点屠宰票据,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环节。
辖市、区质监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肉制品加工企业(场点)的整治。加强对获证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督,整治肉制品加工点(作坊);依法查处以病死、病害猪肉加工肉制品的行为;加大对肉制品监督抽查和问题肉制品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指导肉制品加工企业加强检测能力建设,保证出厂上市产品检验合格;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肉制品行为。发现有使用病死、病害猪肉、注水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肉制品的,要依法严厉查处,生产的肉制品坚决召回和予以没收销毁。检查中发现获证企业不能满足必备生产条件的或者连续两次抽查产品不合格的,要坚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4、市工商局负责制定猪肉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辖市、区工商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肉类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监管,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猪肉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以检疫准入为核心,未经检疫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切实强化猪肉市场开办者的市场准入管理责任,落实场内经营者市场准入把关责任制度,提高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意识。
5、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餐饮消费环节肉类食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完善餐饮单位猪肉进货索证制度和验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集体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辖市、区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对餐饮、集体伙食单位等消费环节及经营场所肉制品卫生状况的整治。督促各用肉单位建立肉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和品质验收制度,专人负责验收,确保购进猪肉均有生猪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自觉做到加工制作食品不使用来路不明和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病害肉或私自屠宰的猪肉。同时,引导自办宴席的农村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猪肉。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市、区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猪肉和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辖市、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的行政执法活动,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三)企业和行业协会的责任
养殖企业不得使用违禁药物,不得超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的规定,杜绝限用药的残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报检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出栏用于屠宰加工的商品猪100%进入定点屠宰企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到没有佩戴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承担屠宰厂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处理。肉食品加工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所使用和销售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餐饮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作和服务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不使用没有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并履行社会责任,签订承诺书,确保使用的原料肉100%来源于定点屠宰企业。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以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组织本行业所属企业加强行业自律。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全面发动:(2007年8月至9月)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在本系统内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和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好专项整治前期动员部署和有关准备工作。
9月上旬,召开全市肉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会,逐级签订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养殖企业、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肉品流通企业要分别与所在地农林、经贸、质监、卫生、工商部门签订肉类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9月)
各有关部门组织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和屠宰主体、肉类加工和经营主体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照动物饲料加工、生猪养殖、屠宰以及肉类生产加工、经营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开展自查,主动查找安全隐患,自觉加强整改。
(三)全面检查阶段:(2007年9月至 10月)
在饲料、肉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分别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组织本系统、本地区各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流通消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生猪养殖、屠宰、流通、消费和肉制品生产加工等各个环节相关单位的养殖档案、屠宰台帐、瘦肉精宰前检测制度、肉品进货台帐、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饲料生产加工记录等方面情况;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集中整改阶段:(2007年11月)
各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问题突出、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非法窝点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五)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2月)
各部门、各地区要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统计工作(见附件5),并于2007年12月5日前报送市经贸委。采取自查自纠与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专项整治联席会议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目标进行核查验收,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组织回访,并于12月20日前形成专项整治情况总结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建立全市肉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阶段性工作重点,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推动联合整治工作。市经贸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公安局、农林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议,选定一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重视肉类食品质量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成立肉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要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证,尤其是对辖区范围内的病死、病害猪等不合格肉品无害化处理、生猪“瘦肉精”检测和举报奖励等方面给予财力支撑,要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肉类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各职能部门按照责任目标各负其责,强化指导、监督和执法检查,积极推进监管和整治工作的开展。层层签订责任书,对责任不落实和整治工作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对完不成责任目标或出现重大肉类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把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宣传贯彻到与肉类食品安全相关的每一位生产经营主体,教育从业者守法经营,使消除肉类食品安全隐患成为生产企业、经营者的一种自觉行动;要向社会公布各类举报投诉电话、网站、信箱等,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作用,向广大消费者推荐质量好的企业和产品,对重大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引导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督查,依法行政
各部门、各地区要强化对猪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肉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和肉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的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加大暗访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机制,长效监管
养殖环节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屠宰环节完善台帐制度,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流通环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消费环节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肉类食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体系。同时,要对肉类食品整治工作中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的不足,改进和完善整治的措施,强化制度,规范建设,建立肉类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选择一批基本条件好的企业予以优先扶持,引导肉类产业向规模化养殖、机械化屠宰、规范化加工、品牌化经营方向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肉类食品从养殖到餐桌全程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五)接受举报,加强监督
各市、区和各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基金,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特别要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肉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网络。
七、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全市肉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了解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和相应措施,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格式见附件1)。
(二)信息通报制度。专项整治工作开始以后,市农林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每周五12:00之前提供本部门落实有关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动态,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格式见附件2)。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生的重要情况,要以专报方式随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格式见附件3)。
(三)统计报送制度。市农林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每旬汇总填报一次专项整治工作报表(格式见附件4),并报定量统计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每月10号、20号、30号12:00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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