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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酒类流通执法检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06-0001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贸贸易〔2006〕255号 发布机构:市经贸委
产生日期:2006-12-01 发布日期:2008-03-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全市酒类流通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时间、人员安排及检查内容和要求。
关于开展酒类流通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贸局(酒类管理办公室):

为推动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和随附单制度落实进程,规范我市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市消费者安全饮酒,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25号令)规定,决定对全市酒类流通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初步安排如下:

    一、检查时间:20061212143天时间,其中钟楼区、天宁区半天;新北区、戚区半天;武进区半天;金坛、溧阳二辖市1天。

二、检查人员:市经贸委市场运行调节处人员、各辖市、区经贸局酒类管理人员。

三、重点检查内容:

1、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在取得营业热照后60日内是否到所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

2、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是否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3、酒类经营者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记表》的现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4、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是否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酒类经营者是否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6、酒类经营者是否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储运酒类商品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7、酒类经营者是否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8、是否经营批发、零售、储运《酒类管理办法》禁止的酒类商品。

四、首次被查企业:行业上重点放在酒类批发企业、大型零售商场和超市,适当抽查酒类生产企业和餐饮企业。区域上全市7个辖市、区各2家,全市共计14家,具体如下:

钟楼区:常州糖烟酒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时代超市购物中心

天宁区:常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九洲超市有限公司

新北区:常州每家玛超市有限公司

        常州新福记饭店有限公司

武进区:常州市三春酒业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人民商场有限公司

  区:常州金叶卷烟专卖有限公司

        南方鼎利商贸有限公司

  坛:金坛市大统华超市有限公司

        东方大酒店

  阳:溧阳第一糖烟酒有限公司

        溧阳宾馆有限公司

五、检查要求

1、充分认识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酒类商品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其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商务部于2004年就着手酒类流通管理法规的起草调研工作。《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200611起施行,明确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2、检查分为常规检查、节日检查和举报检查。常规检查为不定期检查,主要由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检查督促酒类经营者者遵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节日检查在节前和节日期间进行,以保证节日期间酒类商品的消费安全;举报检查一般为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必要时要会同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有关人员组织检查。

3、各辖市、区经贸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执法检查工作,条件具备的要积极组织执法检查,并先行对执法队伍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暂时没有能力自行组织执法检查的,要主动配合市经贸委做好本区域范围内的执法检查工作。

4、检查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检查前认真学习有关酒类流通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规规章,检查时要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程序执法。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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