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贸(经发)局、有关重点耗能企业、有关单位:
为强化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企业在节能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常政发[2007]7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2008年对我市50家重点用能企业实行能源审计。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的对象
列入2008年度能源审计的50家企业原则上为我市年能耗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重点是冶金、电力、建材、化工、纺织、印染等高耗能行业企业,已列入2008年常州市工业和商贸经济重点工作任务目标任务书中,具体名单见附件1。审计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二、2008年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的机构
2008年我市委托4家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对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具体名单见附件2。“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面向全社会,培育若干家能源中介服务机构,能源审计将逐步向市场化过渡。
三、2008年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的要求
全市2008年度能源审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能源审计机构根据市经贸委下达的计划实施能源审计,企业应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常州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办法(试行)》(附件3)执行。
各辖市(区)经贸(经发)局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跟踪、监督和管理,
企业能源审计工作于2008年9月底完成。能源审计评审工作于2008年12月底之前完成。
对不按照要求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或者未能按时完成编制工作的企业,我委将给予通报批评,暂不安排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和其他相关政策支持。市节能监测站将会同辖市(区)经贸(经发)局及节能监测站加强对企业的监测力度,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为加强对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的指导,近期我委将举办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培训班。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在能源审计工作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环资处联系。
联系人:孟应红
电话:85681221、85681222
传真:85681223
电子邮件:changzhoumeng@126.com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2008年常州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机构名单
1、常州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常州市节能系统工程公司)
2、武进区节能监测站
3、常州市新技术交流推广站
4、常州圣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能源审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常政发[2007]7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决定对我市重点耗能企业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凡我市年耗标准煤3000吨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都必须定期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并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内全面完成第一轮能源审计工作。现就我市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能源审计工作的意义
1、开展能源审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明确要求。新的《节能法》和国家及省、市各级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均提出了要对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随着国家对节能工作的推动力度日趋加大、国家对高耗能企业节能政策的逐步实施,能源审计将成为企业发展必须要迈过的门槛,体现了政府主导性和必要性。这对缓解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紧缺矛盾、完善企业节能的外部监管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开展能源审计是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举措。市政府在有关节能工作文件中明确提出,到2010年末,全市单位GDP能耗由2005年的1.07吨标煤下降到0.856吨标煤,降低20%,其中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2%。我市列入目标管理监管的224家重点耗能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88.35%。因此突出抓好这些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对推进我市工业节能进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开展能源审计是企业加强管理、降本节支、增强发展后劲的有效途径。推行能源审计,企业是实际受益者。通过能源审计,企业对生产能源消耗、技术管理水平、产品能效指标、资源综合利用、环境效果等进行核查、分析、对标及评价,排查企业节能障碍和耗能原因,挖掘企业在生产工艺、技术管理等方面的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制定企业节能方案和规划,最终使企业提高各种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同时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也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政策选择,通过节能,可以获得国家相关政策的优惠与支持。
二、“十一五”期间我市能源审计工作步骤
“十一五”期间我市将对已纳入市级跟踪考核范围内的年综合能耗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1、2006年-2007年,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部署,完成我市列入“国家千家节能行动方案”的6家企业和列入“江苏省百家节能行动方案”的9家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通过对“千家”、“百家”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为开展全市性能源审计工作提供样板经验,形成比较成熟的工作做法和方案。
2、2008年,完成我市50家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50家企业基本上为我市年能耗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通过搞好50家企业能源审计,为后两年加快和全面推进我市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步伐打下良好的基础。
3、2009年-2010年,我市能源审计工作将扩展到年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至2010年底全面完成对我市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的能源审计,力争完成全部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通过对全部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全面建立和完善我市能源审计工作机制。
三、能源审计对象及内容
能源审计的对象是年综合能耗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市级重点耗能企业,重点是冶金、电力、建材、化工和纺织印染等高耗能行业中的企业。
能源审计内容包括: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状况;用能单位的用能概况和能源流程;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费指标计算分析;用能设备运行效率计算分析;产品综合能源消耗和产值能耗指标计算分析;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节能量计算;节能技改项目的财务和经济分析等。
对审计对象出现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能源利用过程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期满,需要确认是否达到整改要求的;因技术改造等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等现象的,应进行专项能源审计。
四、能源审计机构
能源审计机构由市经贸委指定和委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遵守规范的工作准则。
1、基本条件
⑴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⑵具有一般的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
⑶有3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能源相关专业知识及节能管理工作经验的,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并有一批相对稳定的节能专家库成员。
⑷经市经贸委考核认可。
拟从事能源审计工作的单位,可向市经贸委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能源审计工作。
2、工作准则
⑴能源审计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节约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国家标准(GB/T17166-1997)执行,并参照国家发改委编制的《企业能源审计技术指南》开展工作。
⑵能源审计机构应做好前期审计准备工作,如实分析企业能源利用现状,编制审计报告及节能规划,并做好企业的后期节能咨询及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⑶能源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能源审计,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不得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⑷能源审计机构不得泄露被审计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能源审计实施及监督管理
全市能源审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能源审计机构根据市经贸委下达的能源审计计划实施能源审计工作。
能源审计机构应在企业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实施能源审计前10日告知用能单位审计的时间、内容以及需要用能单位配合的事项。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能源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按要求做好各种原始记录、台账、报表、设备清单运行情况、能源管理制度及管理网络、工艺流程图、企业用能网络图、计量系统、统计、财务系统等各项准备工作。
市经贸委组织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凡能源审计报告达不到国家、省相关标准要求的,将责令能源审计单位修改或重新进行能源审计工作。
能源审计机构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及节能规划后,应提交市经贸委和企业所属辖市(区)经贸(经发)局备案。
依据市经贸委计划进行的能源审计,原则上由企业负责能源审计费用,费用收取标准由审计机构和被审计企业双方协商决定,在国家未出台相关标准之前,收费一般不高于3万元。根据完成能源审计的工作量质,市经贸委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从市节能及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予以适当补贴。鼓励企业主动委托能源审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对拒绝能源审计的企业,市经贸委将组织节能监测机构和相关部门对其重点执法,以及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并对企业今后有可能争取的各项政策支持予以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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