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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53/2006-00033
主题分类:工商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经贸贸易[2006]274号 发布机构:市经贸委
产生日期:2006-12-30 发布日期:2008-04-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管理的通知

市区各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

根据市委、市政府规范交通管理,解决三难一乱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为进一步严格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重点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市区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管理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销售管理工作。各企业要针对目前电动自行车市场的销售旺势,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销售符合国家标准且列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商品,严格控制进货渠道,杜绝假冒伪劣商品。

二、建立电动自行车进销台账。必须认真做好电动白行车销售环节的进、销、存台账,并完整保留原始台账,以便核查。

三、要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管理。电动自行车销售要实行电脑开票,或使用专用发票。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专用发票的领取、登记、使用及保管,严格按照实际销售时间开具发票,严禁开具虚假发票。

四、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开具发票时严格按规定的时限、顺序,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具发票的企业及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国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所提供的发票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电动自行车牌证。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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