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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考评工作意见》的通知 | ||||||||||||||||||||||||||||||||||||||||||||||||||||||||||||||||||||||||||||||||||||||||||||||||||||||||||||||||||||||||||||||||
为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对公共机构节能考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评对象 各辖市(区)级机关,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属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考评内容 考评主要内容是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与日常管理、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燃油、建筑节约、办公节约、会议节约、设备管理、政府采购等10个方面。 三、考评办法 实行百分制考核,满分为100分。考评设优秀(95分以上)、达标(80—94分)、不达标(79分以下)三个等次(评分办法见附表)。 四、考评程序 (一)自查。各单位、部门于当年的12月15日前,按照《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和办法》自行检查打分。 (二)申报。各单位、各部门于当年的12月25日前,根据本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考评结果。 (三)考评。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检查组,按照《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和办法》,于次年的1月10日前,采取普查结合抽查的形式对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逐项考评。 五、奖惩办法 (一)根据考核结果,达标以上等次的单位方可取得参加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先进评选资格,对评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考核不达标的单位,采取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有不负责、弄虚作假行为的,扣除其相应项目的全部分值,并按《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指导、督查和考评工作。 (二)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和完善月自查、随机抽查、半年初评、年终全面考评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共机构用能情况和存在问题,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负全责,要积极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组织网络,制定节能工作方案,并负责下属单位的节能指导、督查和考评工作。 本意见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和办法》
附件 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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