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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我省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各辖市区水利(务)局、发改局(委)、国税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我省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苏水资[2017]43号)和《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精神,全面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我市节水服务产业健康发展,特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合同节水管理的重要意义,把握合同节水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组织宣传和试点示范,各司其职,“十三五”期间每个辖市区至少完成1个试点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我省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水利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