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第三方支付业务相关事宜的风险提示
索 引 号:014110171/2014-0000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人民银行:部门其他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2014-01-06
发布机构: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4-01-07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
关于第三方支付业务相关事宜的风险提示

近期,有市民反映其持有的某预付卡突然无法正常使用,且该卡发行单位已无法取得联系。经我行调查,该卡发行单位系冒用其他公司的支付牌照开展业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现将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有关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等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二、目前常州市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有两家企业,分别为:江苏爱心消费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编号:Z2014032000012,获许经营业务类型为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江苏旅通商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编号:Z2014432000018,获许经营业务类型为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其客户备付金和相关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与管理。

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常州本地企业在本市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市民可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查询资质,并通过其他有效途径辨别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和出借,预付卡不得以合作形式发卡,市民应警惕打着合作发卡旗号的预付卡。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