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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 |||||||||
各辖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50号)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