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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的通知 | |||||||||
各辖市、区水利局、市水资源服务中心、市水政监察支队: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工作,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按批准文件要求建成后,对取水设施要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苏水规[2013]1号)和《常州市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验收管理规定》(常水资[2014]14号)这两个文件精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发放取水许可证。 二、进一步加强取水计量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取水量达到接入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一律接入我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发现取水计量设施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要求取水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对拒不维修或更换已经损坏的取水计量设施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水资源费征收部门移送同级水政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并按照《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47条的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三、加强取水抄表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征收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按月或按季抄表制度,明确抄表管理责任内容,落实抄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抄表台账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抄表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除政策规定可以定额收费的以外,杜绝协议收费等不规范收费行为。 四、禁止无证收费。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发现无证取水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交同级水政监察机关按照《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立案查处,不得用征收水资源费的方法默认无证取水单位或个人在违法状态下进行取水。 五、加强取水许可证续展管理。 1、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取水申请书; 3、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4、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5、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6、无证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补办取水许可证,除应当提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水政监察机关同意其补办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决定意见和水资源费补缴情况说明。
7、提高服务意识,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许可证即将到期的,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前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及时提醒其及时办理续展手续。 延续取水申请书 : 我单位(或个人)持有的取水许可证(证号 )即将到期,现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贵局申请延续取水期限5年,取水地点 ,取水方式 ,取水量 万立方米/年,取水用途 ,水源类型 ,退水地点 ,退水方式 ,退 水 量 。本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 本单位(个人)声明,本单位(个人)已按规定在取水口安装有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型号 ,并依法向 缴纳水资源费等相关规费。 特此申请。
法定代表人 申请单位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日常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规费缴纳、节水设施运行等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核查人:_______
主管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业务处室审核意见:
主管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审批意见:
主管负责人 (单位印章)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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