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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市环保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13年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各辖市(区)经信(发)局、环保局:
2013年9月11日
关于开展2013年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环保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局)、环保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附表二 企业工艺、装备及建设地点表
附表三
企业相关信息表
附表四 企业申报情况说明表
附表五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 一、《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填报内容解释 1.除有特别说明外,涉及环保的动态情况提供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其它部分动态情况提供2012年度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 2.“企业设计生产能力”指企业生产设备在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印染产品数量。计量单位:梭织产品为万米/年,针织产品为万吨/年。 3.“上年度实际产量”指企业在上年全年主要印染产品的实际生产量。 4.“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利税总额”均仅涉及上年度的印染生产环节。 5.“主要设备”包括前处理、染色、后整理、印花等工艺的主要设备。“主要设备”类目中的“设备名称及生产商”、“型号”、“制造日期(出厂日期)”、“数量”等信息应完整、准确填写,无法填报的,应书面说明情况。“主要性能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铭牌上标注的性能参数。 6.“资源消耗情况”仅包括印染生产中的资源消耗。 7.年总能耗指上年全年企业实际消费的在印染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 8.年新鲜水取水量指上年全年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印染生产的水量总和,包括城市自来水用量和自备水(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用量。 9.“水重复利用率”指上年全年企业对印染生产排放的废水直接利用或经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占印染生产用水总量的比值。 10.废水日处理能力指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单位时间内可能处理的废水量,计量单位为吨/日。 11.在附件1附表四中应依据排污申报材料说明以下情况:废气处理设施及工艺;固体废物的来源(名称)、数量、贮存或暂存情况(贮存或暂存量)、最终处置情况等。 二、申请公告企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分类整理、加注编号、编制目录,同一类别的证明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排列。 1.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2.水重复利用设备及其效果的说明,水重复利用率数据的详细计算过程。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审查相关文件。 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减排工程验收等相关文件。 5.企业所属地环境监测站或其他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废水、废气和厂界噪声的监测报告(每季度一次);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 6.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缴费通知单和缴费发票,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7.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合同、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文件、危废处置合同等。 8.间接排放的企业应提供废水委托处置的合同。 9.企业受到环保处罚或被责令整改的,应提交完成环保整改的验收材料。 10.其他相关文件。 附件3 印染企业准入公告核查指南 一、申报材料核查 1.新建印染企业在工业园区集中建设 2.没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业、技术、装备及产品。按指导目录中队印染落后产能的定义评价企业装备和技术水平。 3.产品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主要参考企业自检数据。 4.实行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建立相关制度。用水计量到机台,用能计量到车间。 5.产品综合能耗、取水定额达到准入条件标准。 6.水重复利用率达到35%以上。通过企业提交的水重复利用设施及其效果的说明,水重复利用率数据的详细计算过程等证明材料判断水重复利用率能否达到35%以上。 7.新、改、扩建项目依法履行环评审批及竣工环保险收制度,环评批复和环保验收意见中的要求得到落实。 8.依法执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缴费制度。 9.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10.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符合环保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11.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环保处理工艺合理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环保设施与生产设备运行同步,排污口规范化,污染物指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12.危险废物依法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应依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利用和处置。 13.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企业受到环保处罚或被责令整改的,应完成环保整改。 14.环境管理制度健全。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部门和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环保档案齐全;依照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定期开展自行监测;按规定制定并向环保部门备案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的设施、物资齐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二、现场查验 1.查看企业所在地是否属于工业园或工业区。 2.根据企业上报的“主要设备”情况表,对现场设备进行核实,主要生产设备不得有错报、漏报。 3.查看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相关制度文件,水、电、汽表的安装情况。 4.检验企业提供的水重复利用设施及其效果的说明是否属实,水重复利用设施能否正常运转。 5.查看企业生产报表,能源和水的购买发票,综合判断产品综合能耗、取水定额达到准入条件标准。 6.有丝光生产线的企业应配备碱液回收装置;蜡染布生产企业废水处理过程中应采用松香回收技术;涤沦碱减量处理工艺产生的废水应采用PTA回收工艺;洗毛废水应先回收羊毛脂后再进行废水处理;缫丝废水应先回收丝胶后再进行废水处理。 7.热定型机应配备废气净化装置;涂层车间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净化装置;磨毛、植绒、摇粒车间等应配备粉尘处理设施;燃煤锅炉应进行烟气除尘、脱硫,配备相应处理设施。 8.查阅企业废水处理设计文件及书面档案;核实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采用的废水处理工艺,如是否做到雨污分流,是否具备水解酸化、好氧、沉淀池、生物池、膜技术、活性炭吸附等设施,判断废水处理能力是否与产品和生产规模相匹配,处理后废水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印染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及自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事故池容积应大于一个生产周期的废水量或大于4h排放的废水量。 10.印染污泥、废弃的染化料及包装物、废气净化灰渣应依法得到无害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相关环保要求进行规范化收集、暂存,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