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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的通知 | |||||||||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常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8日
常州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和《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规定如下: 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为: (一)常州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用人单位; (二)常州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 (三)常州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部队属用人单位; (四)科教城区域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用人单位,中央、省、市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 (五)其他需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二、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管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以外的辖区内用人单位。 三、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除常州科教城市级管辖的用人单位外)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管辖辖市(区)内所有的用人单位。 四、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管辖有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 五、本规定中的属地管辖是指按照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相应的辖市区人社部门进行管辖。 六、本管辖范围的调整和解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七、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按照原途径在法定时间内尽快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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