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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常州市经信委调研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 |||||||||
各辖市、区经信(经发)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委各直属单位、各处室: 为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推动调查研究取得新成果,进一步规范调研成果评选和奖励,现将《常州市经信委调研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经信委调研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 2016年9月22日 常州市经信委调研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 为加强我委学习型机关建设,更好地服务全委中心工作,进一步营造学习和研究氛围,提高调研工作水平,推动调研工作取得新成果,规范调研成果评选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列入省经信委和市年度计划的重点调研课题成果,经信系统各单位(处室)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要求和委领导的研究意见由综合处发布的指导性调研课题或自行确定的调研课题所完成的成果。经信系统各单位包括辖市区经信(经发)局、市无管处、委直属单位。 二、评选程序 1、成果上报。每年上半年下发申报调研成果通知。调研成果完成后,由承担课题调研任务的单位(处室)或个人按规定在当年度11月30日前上报(逾期不予参评)。 2、汇总初审。综合处负责汇总和初审工作,并做好与相关单位(处室)或个人的沟通协调工作。 3、组织评选。由有关委领导和综合处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原则上5人)组成评选组,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4、成果审定。根据综合处汇总的评选意见建议,委领导办公会审定成果评选结果。 三、成果奖项 根据调研成果数量和质量,按不超过调研成果总量的40%比例确定获奖篇数。原则上设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20篇左右,优秀奖若干;特殊情况下可设特别奖。具体根据年度成果数量和质量情况确定。 四、奖励标准 对获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对于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调研成果另行给于特别奖励。 五、评选时间 评选工作在每年的一季度完成,完成后以正式文件下发评选结果。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综合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