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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 |||||||||
各辖市(区)医保分局(局)、卫生健康局,市级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数据库维护、实行价格公示,落实费用清单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附件: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93号)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