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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皇粮浜公园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 |||||||||
市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来的《常关于请批常州市皇粮浜公园景观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常建〔2014〕304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市区绿化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原则同意你局申报的常州市皇粮浜公园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并由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实施。 二、该项目位于龙江路高架和中吴大道快速路交叉口东南角,包括童子河水域、皇粮浜水域及两岸绿地,规划用地面积241700平方米(含水体面积67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土方、铺装及提升、绿化及改造、水系、附属设施等工程。 同步实施相应的配套工程。 三、该工程匡算总投资29533万元。 四、请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规划、用地、环评等各项前期手续,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认真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优化工程建设方案,落实资金筹措,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五、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制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