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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普通货运车辆异地检测及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各综合性能检测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物流降本增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全国异地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8〕132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18〕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部分区域车辆限行等实际情况,本着便民原则,经研究,决定明确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及全面放开我市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区域。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异地检测适用范围 本次区域全面放开适用对象为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即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可在全国范围内自由选择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 二、车辆核查有关事宜 1.根据《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三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以下简称“车辆核查”)由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委托的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承担。 2.根据《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在开展车辆核查时不再出具《营运客车安全达标核查记录表》、《常州市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复核表》等文本材料。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经营者可凭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客车)》或《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货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直接向相关部门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业务。 三、相关要求 1.各有关单位(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2.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检测及车辆核查,把好车辆检验关,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按规定做好检测档案及相关业务档案。 3.各辖市(区)负责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监管的部门应加强明察暗访,强化辖区内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经营行为及车辆核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