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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关于开展煤炭质量抽查的通知 | |||||||||||||||||||||||||||||||||||||||||||||||
各辖市(区)经信(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印发的《2018年常州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常政发﹝2018﹞24号)精神,做好我市煤炭市场经营监管工作,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现决定对我市煤炭经营企业和重点煤炭使用企业开展煤炭质量抽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抽查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和重点煤炭使用企业。 二、抽检项目:根据《2018年常州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必须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自6月20日至7月13日,对全市煤炭经营企业(目前存在经营行为的企业)和重点燃煤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煤炭质量进行抽查。 三、实施步骤 本次煤炭质量监督抽查委托常州市节能监察中心进行。主要工作步骤如下: (一)抽样:由市节能监察中心按照市经信委确定的企业,进入现场按国家标准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并对样品进行标注封样。抽样人员在填写抽样记录后,交被抽查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抽样记录一式3份,分别由市管理部门,被抽查企业和市节能监察中心留存。 (二)样品运输:抽样完成后,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将样品运至实验室,按照操作规程确保煤样状态在运输过程中的稳定性。 (三)检验:按样品管理程序填写原始记录、保存样品,按国家标准对样品进行检测,编制检验报告。 (四)检验报告反馈:全部检验项目完成后,将检验结果反馈给被抽查单位。 (五)异议复检:若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天内向市经信委电力能源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对提出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备留的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在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注意事项 (一)各辖市(区)经信(发)局要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常州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散煤管理,督促经营、使用煤炭企业认真落实煤质标准,做好各辖市(区)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散煤工作。 (二)煤炭质量监督抽查,是煤炭行业转变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方式的尝试,也是加快推进我市煤炭清洁化利用的一项举措,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对待。 (三)本次抽查不收取被抽查企业任何费用;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 联系人:周建荣,电话:85681280。 2018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常州市重点用煤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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