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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各辖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卫计委、安监局、总工会,市各有关部、委、办、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转发给你们,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高温津贴需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 (下载请点击)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常 州 市 总 工 会 2018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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