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推荐商品活 动 的 通 知 | ||||||||||||||||||||||||||||||||||||||||||||||||||||||||||||||||||||||||||||||||||||||||||||||||||||||||||||||||||||||||||||||||||||||||||||||||||||||||||||||||||||||||||||||||||||||||||||||||||||||||||||||||||||||||||||||||||||||||||||||||
常州市消费者协会文件
常消协〔2012〕6号
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推荐商品 活动的通知
各辖市、区消费者协会: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法定职能,更好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同时促进企业提高商品质量、改进售后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树立优秀企业、优质品牌的形象,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常州市消费者协会根据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2012-2013年度推荐商品活动的通知》(苏消协〔2012〕11号)的精神,结合常州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2-2013年度推荐商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企业自愿、慎重举荐、严格审查、消费者评议的原则;坚持推荐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被推荐的商品必须是产品质量优、售后服务好的商品,企业也必须是能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优秀企业。 二、推荐商品范围 此次推荐商品的范围以生活消费类为主,重点推荐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类和农副产品类商品不予推荐。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申报推荐的单位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满三年,正常经营二年以上,申报推荐的商品必须具有注册商标,并且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勇于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二年内无因商品质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所有权等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同时申报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的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与要求(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商品,不参与此次活动)。 2.被推荐产品质量过硬,品牌信誉好。 3.根据《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诚信经营放心消费承诺企业加盟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推荐商品”的单位应从已加入“诚信经营放心消费”承诺企业联盟活动的企业中择优推荐。 4.企业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产品的售后服务“三包”规定,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在退、换、修方面有切实有效的措施和保证,能及时、妥善地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自觉接受、服从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 四、申报程序 1.由企业直接向各辖市、区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请。 2.各辖市、区消协对申报商品进行初审,签订商品推荐协议书(见附件1),上报至市消费者协会。 3.市消协根据情况进行实地考查,并征求消费者和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采取市场抽样,进行实物比较检测等形式对推荐商品进行考察,最后,由市消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定。 五、申报材料 企业按照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中的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今年的商品检测报告复印件,获得注册商标和专利权的,须提供有关证明的复印件,同时提供相关产品的实物图片和其他相关材料。 六、实施办法 凡被确认为市消协推荐商品的企业,由市消费者协会颁发推荐商品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企业可将推荐商品标识用于其所销售的商品(或场所)。市消费者协会还可应获得推荐商品称号的生产企业要求,采取其他可行的方式向社会推广介绍。对于市消协上届的推荐商品,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符合要求的,其产品可作为重点商品继续参加本次推荐商品活动。 七、推荐时效 本次开展的推荐商品有效期为两年,即自2012年至2013年。在此期间如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市消协有权终止该企业使用推荐商品称号,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八、时间安排 11月上旬下发开展活动通知和申报表,各级消协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12月20日前各级消协做好检查考核工作,同时向市消协上报相关材料;明年1月15日前市消协对相关材料汇总、整理、审查后进行抽查验收;计划于明年2月中旬开展审核评定、公示工作;3月份向社会公布。 九、其他事项 1.开展推荐商品活动是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指导、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消协要充分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宣传发动和材料审查上报工作。 2.此次推荐商品活动要严格标准,坚持优而精的原则。原则上每个辖市、区消协上报市的推荐商品数额控制在20个以内,力求把优质优价的商品推荐给消费者,在此次基础上,市消协将在市级推荐商品中考虑行业代表性及地区均衡性同时产生上报省级推荐商品。 3.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此次推荐活动为非盈利性活动。根据省消协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最终评定为市级推荐商品的企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牌匾及证书等成本费用。
附件:1.商品推荐协议书 2.推荐商品申报审批表
常州市消费者协会 2012年11月20日
附件1
商品推荐协议书
甲方: 乙方:常州市消费者协会 为共同做好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工作,保证推荐称号、标志的正确使用,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进一步提高商品质量,树立良好的产销信誉,自愿向乙方申请推荐其 牌 产品。乙方本着“严格审查,慎重推荐”的原则,经审核认定,同意对甲方 牌 产品授予“常州市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称号,推荐期限两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责权 1、严格按现行产品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产销活动,保证出厂和销售的产品均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2、在推荐期限内,可以在该商品及其宣传、包装及产品说明书上使用“常州市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标志及称号。 3、在推荐期限内,接受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受托方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必要时的商品检测,并承担相应费用。 4、支付乙方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推荐、咨询等有关费用 元 人民币,协议生效后一次付清。 三、乙方责权 1、在日常工作和由乙方主办的各项活动中主动向消费者介绍、推荐甲方获推荐称号的商品。 2、在甲方的日常产销、展销、订货和咨询服务等活动中,乙方优先考虑甲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的质量信息、市场动态和消费者反映、投诉情况,协助甲方按有关规定做好产销及售后服务工作,正确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分析产品质量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3、在推荐期限内,有权检查甲方对推荐标志和称号的使用情况。对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批量质量问题,且采取措施不力,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故,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必要时公布于众。 四、本协议所述的推荐标志和称号,只限在推荐期内使用,只限于被推荐的 牌 产品。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积极合作的态度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印) 乙方(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 日期: 日期:
附件2
推荐商品申报审批表 (2012-2013年)
商品名称:
注册商标名称:
企业注册号: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