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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二噁英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 | ||||||||||||||||||||||||||||||||||||||||||||||||||||||||||||||||||
各辖市、区环保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二噁英污染防治工作,加强二噁英环境监测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常州市二噁英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工作〉的通知》(常政发〔2011〕69号)和市环保局《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常环防〔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完善监测报告制度 各辖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测中心要根据市环保局《关于开展二噁英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常环规〔2011〕48号)要求,加强二噁英重点排放源单位监督性监测,并根据文件要求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监督性监测结果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 同时,各辖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要督促、指导二噁英重点源单位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二噁英排放委托监测,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委托监测数据汇总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其中,今年二噁英委托监测数据于9月30日前上报。 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将数据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及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固辐中心。 二、积极落实问题整改 各单位要加强对二噁英超标企业的查处,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或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企业尽快查明原因并落实整改措施。 附件:常州市二噁英重点排放源名单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7月5日 附件 常州市二噁英重点排放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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