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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综合服务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 |||||||||
溧阳市医保局、各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综合服务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类、三类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通知》规定做好收费数据库调整。根据《常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常价医〔2015〕106号),一类公立医疗机构综合服务类项目价格按附件2执行。 (二)各辖市(区)医保、卫健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机构价格调整执行情况,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9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 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综合服务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57号)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