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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常州市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合理控制生育医疗费用,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调整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请遵照执行。
附件:/upfiles/842134318206710/20130725/20130725015647_50797.doc
常 州 市 卫 生 局 201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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