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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交通运输局2016年部门专项资金预算 |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常州市培育航班航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59号)、《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实施意见》(常财工贸〔2015〕113号)文件要求,我局对常州市培育航班航线扶持资金、常州市公交购车、政策性亏损专项资金2016年度使用预算进行公开:
附件一、《常州市培育航班航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1〕59号) 附件二、《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实施意见》(常财工贸〔2015〕113号) 附件三、《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常交财〔2016〕3号)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1月22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常交财〔2016〕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 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交运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市区公交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制定《常州市公交交通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并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2.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6年2月25日 附件1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对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运营、服务、安全、效益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公交服务水平,促进公交行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常州市城市公共汽车行业服务规范》、《常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常州市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常州市公交公司(含巴士公司)。每年度为一考核周期。 第三条 考核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一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公正、客观的进行考核,公开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 (二)科学合理原则。科学制定考核办法和考核内容,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和分值。 (三)适度激励原则。考核应当具有适度的激励和约束效果,鼓励公交公司不断提高经营效率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以市交通运输局为组长单位,市财政局、武进区、新北区为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公交公司的绩效考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下属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考核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项考核指标进行动态监管。 第五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考核办法; (二)设定年度考核目标值; (三)组织开展考核工作; (四)公示考核结果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六条考核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市运管处负责对营运发展、服务质量指标进行考核; (二)市交通运输局安全处负责对安全指标进行考核; (三)市交通运输局财务审计处负责对经济效益指标进行考核; (四)市财政局、武进区、新北区派人参与各指标考核; (五)考核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上报考核领导小组。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考核指标按照可量化、可分解、可延续、突出重点、操作精简、体现目标管理的原则设置。 第八条 公交公司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由四大项、二十一小项组成。四大项分别为运营发展、服务质量、安全稳定、经济效益,其中运营发展指标细分为六项,占比20%;服务质量指标细分六项,占比26%;安全稳定指标细分为六项,占比24%;经济效益指标细分为三项,占比30%。指标体系充分体现对公交公司在线路布局、运能分配、科技发展、服务水平、安全管理、社会责任以及投入产出等方面的评价。 第九条 由于公交行业发展情况变化较大,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可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对绩效考核体系及指标取值按照年度滚动调整与优化。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于考核年度年初制定年度考核方案、设置考核目标值,并与公交公司签订或下达考核目标责任书。在考核年度内,对于事先无法预见的事项影响公交公司年初考核目标值的,由公交公司提出申请,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核目标值,签订或下达考核目标责任书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年度考核方案中乘客满意度等指标进行独立的中介评价。中介机构制定满意度调查方案并征求企业意见后实施,根据具体调查情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评价结论,于考核年度12月底前将评价结论提交考核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公交公司负责提供考核年度内相关统计材料及审计报告,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送考核小组办公室,或按考核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按月报送有关资料。 考核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审查、核实,依据《指标体系》评价标准给予评分,对照考核目标形成考核意见,并将指标评分和考核意见上报领导小组。指标评分及考核意见应当由参加考核工作的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出具考核结果。对指标评分有异议的,可以到公交公司核实有关情况,公交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自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交公司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考核。不予重新考核的,领导小组应当书面向公交公司说明理由。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考核指标采用百分制,总分为100分。根据年度考核得分,将公交公司运营绩效划分为优秀(100分及以上)、良好(90分-100分)、合格(80分-90分)及不合格(80分以下)四个层次。 第十七条 根据《关于政府购买城市公交服务的实施意见》的办法,考核结果与政府年度购买服务资金的绩效奖励挂钩,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不高于3%的绩效奖励;良好的,给予不高于2%的绩效奖励;合格的,不给予奖励;不合格的,给予1.5%的处罚。奖惩结果在考核结果公示结束一周内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可将考核结果与公交公司总经理薪酬挂钩。考核结果优秀的,在董事会确定基数的基础上上浮5%;良好的上浮3%;合格的扣减3%;不合格的扣减5%。薪酬发放比例由两部分构成,平时发放董事会确定基数的60%,考核结果公示结束一周内发放余下的40%。 第十九条 公交公司应针对考核中被扣分的项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负责考核工作的人员在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犯公交公司合法权益的,应暂停其考核工作,并由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交公司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有其他违法行为尚未受到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考核小组办公室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中介机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注:因财政补贴和中央油补未到位产生的合理成本不计入考核指标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