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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安监〔2014〕2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要明确安全评价机构业务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登录“江苏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线监管系统”,对安全评价机构在本区域开展评价活动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和工作评价,确保评价活动服务优、评价报告质量高。 二、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各地区、各评价机构仍需按《常州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常州市评价项目管理系统”管理的有关要求,实行评价项目信息动态管理。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4日 常安监〔2014〕9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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