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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行风建设社会监督暂行办法 | |||||||||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烟草系统社会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转变作风、提升效能,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常州烟草,提高卷烟市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我局(公司)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风监督员是市烟草局在有关部门、单位、团体、党派中推荐聘请、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烟草行业行风监督人员。 行风监督员的聘请,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团体、党派的组织部门协商,征得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意,由市烟草局发文明确并颁发聘书。 第三条 行风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关心烟草事业的发展,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社会活动能力; (三)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善于联系群众; (四)身体较好,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条 行风监督员的权利: (一)对烟草专卖管理和经营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参加市烟草局举办的行风监督座谈会及其它有关会议; (三)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获赠烟草行业改革与发展等宣传介绍资料。 第五条 行风监督员的主要义务: (一)反映市烟草局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与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市烟草局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市烟草局作风建设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行风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在其参加市烟草局组织的有关活动时,相关费用由市烟草局视情处理。 第七条 行风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续聘。 第八条 市烟草局监察处、人劳处、办公室负责行风监督员的联系协调工作。 (一)组织行风监督员参加市烟草局有关活动和会议; (二)接受行风监督员反映或转的有关事项,移送市烟草局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告; (三)每半年召开一次行风监督员例会,通报全市烟草专卖管理和卷烟经营工作情况,征询对行风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不定期走访行风监督员,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五)建立与行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全市烟草专卖管理和卷烟经营工作情况,取得他们对烟草部门行风建设的支持。 第九条 聘任期间,行风监督员因工作调动或单位工作原因以及其他客观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经协商可提前解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烟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