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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心”实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推进服务的通知 | ||||||||||||||||||||||||||||||||||||||||||||||||||||||||||||||||||||||||||||||||||||||||||||||||||||||||||||||||||||||||||||||||||||||||||||
各窗口: 2007年是我市“重大项目推进年”。为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审批优势,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发展,经研究决定,在“中心”实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及跟踪服务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重点建设项目范围 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市发改委颁布的《关于下达常州市2007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常发改[2007]34号)中所确立的158项建设项目。其中,需由“中心”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他管理服务事项(以下统一简称为“审批事项”)均为备案及推进跟踪服务事项。 二、备案及跟踪服务内容 凡在“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相关窗口负责人配合项目申报人对所办理的审批手续,实行全过程推进跟踪服务。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重点建设项目相关审批申请后,应及时报窗口负责人。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由窗口负责人报“中心”综合协调处备案。 2、备案审批事项由窗口填写《重点建设项目备案表》,一个审批事项填写一张备案表。综合协调处按项目进行汇总,并建立审批台帐。 3、窗口负责人在重点建设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受理后,应跟踪审批事项在本部门内的办理和流转过程,了解掌握进展情况。所跟踪的审批事项出现困难和问题需要“中心”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报综合协调处。 4、“中心”成立“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推进服务工作小组”,由“中心”及相关窗口负责人组成。对综合协调处提请工作小组协调的问题,由“中心”负责人及时召集工作小组会议协调解决。 5、根据审批事项申请人的要求,“中心”可以召集联合咨询会议,组织相关窗口或部门工作人员集中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政策的解答。 6、重点建设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办理结束后,窗口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综合协调处。 三、工作要求 1、在“中心”受理的重点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要实行特事特办,在各审批部门享有优先办理权。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间按现行承诺时间力争再压缩30%。 2、重点建设项目相关审批事项申请条件基本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材料和条件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先受理,边办、边补、边改。在现场查验时,属于一般条件不足、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场补正。 3、窗口负责人在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审批过程中,应主动帮助审批申请人加强与审批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对申请人需要了解的问题进行准确、及时的解答和说明,帮助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各个环节的审批服务手续。 4、重点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及推进跟踪服务工作纳入“中心”季度评优及年度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 附:《重点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表》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重点项目 推进服务 通知 抄送:各窗口部门 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2007年3月28日印发 共印45份 重点建设项目审批备案表 填报窗口(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窗口负责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