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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与园区携手共建审批‘高速路’,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工作的通知 | |||||||||
各处室、各窗口: 为充分发挥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集聚效应,提升服务园区、服务企业的能力,经研究决定,在“中心”开展“与园区携手共建审批‘高速路’,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基层,密切联系企业,主动服务项目,重点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服务业,积极推动经济转型,促进民生建设,实现与我市各经济开发区、专题园区的服务平台对接,共同建设服务园区发展的审批“高速公路”。 二、工作原则 (一)高效服务原则。在法律框架内,在不违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为园区内的项目提供“小事快办、急事特办、疑事联办、难事帮办”的高效服务。 (二)联合服务原则。对于园区的同一个项目,部门窗口应协调一致,密切合作,能联则联,能并则并,变单一审批为联合办理、综合服务。 (三)平等服务原则。对于园区内的项目,无论是否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目录,只要是符合国家培育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律给予快速审批、平等服务。 三、工作措施 1、组建工作推进小组。工作推进小组由“中心”领导任组长,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牵头窗口首席代表任组成。 2、设立“阳光•绿色”服务卡。“阳光•绿色”服务卡是参与“与园区携手共建审批‘高速路’,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工作的经济开发区、专题园区的识别卡。经济开发区或园区办事企业或联络员凭“阳光•绿色”卡提请给予“审批‘高速公路’”绿色通道服务。 3、建立会商办理机制。项目审批涉及多个部门多道环节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窗口共同参与,一同会商会审,及时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提升办事效率。 4、实行会议召集人制度。综合协调处、相关牵头窗口为会议召集人。召集人可召集相关窗口首席代表及审批工作人员,举行如下会议: (1)需联合进行的业务咨询服务会议; (2)需多个部门参与会商的疑难审批服务事项的会议; (3)征求园区及其企业意见、建议的会议; (4)邀请园区及企业评议窗口工作的会议; (5)窗口间的工作会商会议。 由相关牵头窗口首席代表召集的会议需向综合协调处备案。非召集人窗口,如因上述工作需要召集会议的,可提请综合协调处牵头组织召集。 5、设置园区联络员制度。参与“与园区携手共建审批‘高速路’,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工作的经济开发区、专题园区需明确负责与行政服务中心日常联系的分管领导以及联络员。联络员为园区内负责代办审批业务,或陪同企业办理审批业务的工作人员,人数不限。 “中心”定期组织对联络员的业务培训。 6、用服务重点项目的标准服务园区项目。“与园区携手共建审批‘高速路’,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工作继续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推进服务》的各项工作要求开展,即执行“备案制”、“审批时间按现行承诺时间再压缩30%”、《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推进服务卡》、“‘五心五一’服务”。 四、工作要求 1、窗口首席代表为“与园区携手共建审批‘高速路’,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工作部门第一责任人。首席代表应发挥部门审批业务协调沟通的中枢作用,负责牵头部门窗口及后台相关处室,协调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到该项工作中。 2、各窗口工作人员要以“一流的精神、一流的服务、一流的创新和一流的形象,创建全国一流的行政服务窗口”的精神面貌服务于各园区项目,做到“‘窗口的事’积极办,‘会商的事’齐心办,‘上报的事’陪同办”。 3、各首席代表在“与园区携手共建审批‘高速路’,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工作中要结合部门审批服务特点,积极创新,形成部门服务园区、服务经济转型的新举措。 4、各窗口、各首席代表要在“与园区携手共建审批‘高速路’,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工作中,不断提升窗口办事能力,配合“中心”进一步协调相关办理事项及流程环节进窗口操作。 5、各窗口在“与园区携手共建审批‘高速路’,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工作的表现情况纳入“中心”季度评优及年度考评,为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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