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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比表彰全国、江苏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常州市创建文明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 ||||||||||||||||||||||||||||||||||||||||||||||||||||||||||||||||||||||||||||||||||||||||||||||||||||||||||||||||||||||||||||||||||||||||||||||||||||||||||||||||||||||||||||||||||||||||||||||||||||||||||||||||||||||||||||||||||||||||||||||||||||||||||||||||||||||||||||||||||||||||||||||||||||||||||||||||||||||||||||||||||||||||||||||||||||||||||||||||||||||||||||||||||||||||||||||||||||||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常委统〔2010〕38号
各辖市(区)委统战部、民宗局: 为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江苏省委统战部、江苏省宗教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评比表彰全国、江苏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经中央批准设立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项目,计划每3年评比表彰1次,省级评比表彰同步进行。要求各地认真组织评比推荐工作,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秩序,促进宗教和顺、社会和谐。 我市自2009年以来,全市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深入开展,在创建活动中,各地涌现出很多先进典型,创新了许多新鲜经验。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广经验,进一步调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积极性,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决定在推荐全国、全省表彰的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的同时,组织市级评比表彰。今后市表彰与全国、全省表彰同步进行,每3年1次。为做好评比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比对象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文明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先进集体(下称先进集体),是指在创建活动中经考评达标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在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地方性宗教团体。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文明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先进个人(下称先进个人),是指在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宗教界人士。 二、评比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宗教活动场所 (1)在创建活动中各项考评成绩达到优秀; (2)能够在宗教界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宗教团体 (1)在创建活动中组织协调得力; (2)所在地本宗教的活动场所在创建中85%被考评为达标,其中60%以上被考评为优秀; (3)本团体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良好,在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中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二)先进个人 1、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2、品行良好,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3、积极主动地投入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并对推进此项活动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 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创建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先进集体 1、参评的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符合条件的有关材料。县级、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的参评场所逐级向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推荐。 2、参评的宗教团体按活动区域向所在地同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符合条件的有关材料。县级、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对拟同意的宗教团体分别向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推荐。 (二)先进个人 1、由推选人员所在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提出推荐意见,报送主管该团体或该场所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并提交符合条件的有关材料。 2、主管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的逐级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县级、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推荐上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时,需征求同级党委统战部门意见。 国家(省)宗教局将会同中央(省委)统战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国家(省)宗教局网站公示后,由中央(省委)统战部和国家(省)宗教局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市民宗局将会同市委统战部组成评审组,对评选工作进行抽查,集体评审确定拟表彰的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在全国、全省表彰大会后,市委统战部和市民族宗教局将联合召开表彰大会,对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四、名额分配 2010年度省委统战部、省宗教局分配给我市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含国家级、省级)为:候选场所10个、候选团体2个、候选个人7名。我市拟表彰的集体中:先进场所13个、先进团体7个,先进个人2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 五、监督检查 1、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称号有效期3年。 2、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每年应对本单位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进行自查,向主管本场所或本团体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主管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由主管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分别上报国家、省和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布。 3、获得先进个人称号的宗教界人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国家、省和市宗教部门审查后,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布。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严重违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或教义教规的; (3)因品行不端,在信教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评选工作的时间与要求 1、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此次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规格高、要求严,推荐评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周密部署,迅速行动,确保推荐评选工作领导有力、规范有序。 2、要严格工作程序,确保评选质量。为确保表彰先进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方式确定推荐对象。同时,应兼顾各个宗教、两类场所、市县两级宗教团体。 3、要认真整理先进事迹材料。事迹材料是评选工作的基本依据,既要坚持实事求是,不人为拔高;又要具有鲜明的个性特色,避免一般化。文字要精炼,字数不超过2000字。要确保选出的先进过得硬,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 4、要按时上报材料。 联系人周怡,电话(传真): 0519-85683316;电子邮箱: zongjiaochu@tom.com;邮编: 213022,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A座0422,市民宗局宗教处。 附件: 1、2010年度评比表彰全国、江苏省、常州市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候选名额分配表; 2、2010年度评比表彰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一(宗教活动场所); 3、2010年度评比表彰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二(宗教团体); 4、2010年度评比表彰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三(宗教界人士); 5、2010年度评比表彰江苏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一(宗教活动场所); 6、2010年度评比表彰江苏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二(宗教团体); 7、2010年度评比表彰江苏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三(宗教界人士)。 8、2010年度评比表彰常州市创建文明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一(宗教活动场所); 9、2010年度评比表彰常州市创建文明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二(宗教团体); 10、2010年度评比表彰常州市创建文明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三(宗教界人士)。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宗教 先进 评比 通知
抄 送:市各宗教团体 中共常州市委统战部办公室 2010年10月16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件1:
附件2: 2010年度评比表彰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和先进 个人推荐表一(宗教活动场所)
注:表格大小为A4,可自选复制。要求填写的内容应都在表格内,不可另附纸。事迹材料1份附后装订。
附件3: 2010年度评比表彰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二(宗教团体)
注:表格大小为A4,可自选复制。要求填写的内容应都在表格内,不可另附纸。
附件4: 2010年度评比表彰全国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三(宗教界人士)
注:表格大小为A4,可自选复制。要求填写的内容应都在表格内,不可另附纸。 附件5: 2010年度评比表彰江苏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一(宗教活动场所)
注:表格大小为A4,可自选复制。要求填写的内容应都在表格内,不可另附纸。
附件6: 2010年度评比表彰江苏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二(宗教团体)
注:表格大小为A4,可自选复制。要求填写的内容应都在表格内,不可另附纸。
附件7: 2010年度评比表彰江苏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三(宗教界人士)
注:表格大小为A4,可自选复制。要求填写的内容应都在表格内,不可另附纸。 附件8: 2010年度评比表彰常州市创建文明和谐宗教活动场所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一(宗教活动场所)
注:表格大小为A4,可自选复制。要求填写的内容应都在表格内,不可另附纸。
附件9: 2010年度评比表彰常州市创建文明和谐宗教活动场所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二(宗教团体)
注:表格大小为A4,可自选复制。要求填写的内容应都在表格内,不可另附纸。
附件10: 2010年度评比表彰常州市创建文明和谐宗教活动场所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表三(宗教界人士)
注:表格大小为A4,可自选复制。要求填写的内容应都在表格内,不可另附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