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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安监规〔2011〕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省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江苏省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省局。 附件: 江苏省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掘施工企业,是指在金属非金属矿山承包资源开采、井巷掘进、工程建设,以及在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活动中承包坑探、巷探工程(以下统称“采掘工程”)的企业或单位。 采掘工程不包括道路、水利、城乡建设等建设项目中的土石方工程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采掘工程的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采掘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采掘施工企业承包采掘工程时,必须具备相应的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采掘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不得承包采掘工程。 第七条采掘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采掘施工企业承包采掘工程时,应当任命项目负责人,配备项目专职安全员。 采掘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 第八条采掘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采掘施工企业实施采掘工程时,工程双方应根据采掘工程情况,制订相应的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条采掘施工企业应当配备与矿山开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采矿、地质、机电、水文、测量等)和相应的施工技术装备。 第十条采掘施工企业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工伤保险费或办理其他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一条采掘工程发包单位在发包采掘工程时,应当对拟承包采掘工程的企业单位资质、人员资质、技术装备状况等从事采掘工程的能力进行审查,并与承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采掘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 采掘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对采掘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采掘工程发包单位不得将采掘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不得将所承包的采掘工程转包给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采掘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和《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网上公开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采掘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放松安全生产管理,并且每年年底前必须书面向省局和相关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当年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四条采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暂行)》的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并同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江苏省采掘工程备案表》(附表1)和《江苏省采掘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确认表》(附表2)。 采掘施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或者不能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江苏省采掘工程备案表》、《江苏省采掘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确认表》等相应证明材料的,或者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将不予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采掘施工企业承包采掘工程时,工程双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到采掘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未经备案的采掘工程,不得投入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采掘工程进行备案时,备案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采掘工程备案表(附表1); (2)采掘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3);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工商营业执照、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5)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 (6)特种作业操作证; (7)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和职工名单等; (8)项目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方案等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负责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有关证、照应核查其原件。对备案材料中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内容,应当责令采掘施工企业或工程发包单位予以改正;在未改正之前,不得予以备案。 第十八条本省采掘施工企业跨省承包采掘工程时,应当按照采掘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采掘施工企业在采掘工程实施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通知工程发包单位,采掘工程双方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省局。 第二十条采掘施工企业在采掘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时,应当报告省局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省外采掘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包采掘工程的,其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采掘施工企业在采掘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采掘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采掘施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江苏省采掘工程备案表 编号:(×注1)FM(采掘)备字〔××××注2〕第号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存档一份,采掘施工企业二份(其中一份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和申请材料一同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2.采掘施工企业在采掘工程实施期间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手续的,应重新进行备案。 3.编号由负责备案的安监部门填写,其中:注1为省辖市、县(市、区)简称,注2为备案年份。 4.本表中“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是指采掘施工企业的名称和工商注册地址。
附表2 江苏省采掘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确认表
说明:1.本表为本省采掘施工企业承包采掘工程期间安全生产情况的证明,应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 2.本表中“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是指采掘施工企业的名称和工商注册地址。
附表3 采掘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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