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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统计“五五”普法实施意见 | |||||||||
常州市统计“五五”普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江苏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和《2006年-2010年法治常州建设实施意见》(常办发[2006>47号)以及常州市《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常发[2006]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 统计普法、依法行政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与任务 统计“五五”普法的主要目标是:依法治统是加强统计管理的重要目标,我们要通过深入扎实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增强统计部门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营造全社会尊重《统计法》的氛围,为依法治统创造良好的法制舆论环境。 统计“五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组织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一是重点学习《宪法》,深入了解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注重培养广大统计人员权力和职责统一、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现代法治观念,培养自觉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二是重点学习《行政诉讼法》、《统计法》等与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以民为本的行政理念,使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成为全社会的需要。 (二)深入开展“视统计信誉为生命” 主题实践活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通过开展“视统计信誉为生命”主题实践活动,明确以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为目标,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努力提高各级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三)努力营造依法统计的社会氛围。要紧密结合统计工作的重大部署,学习和宣传统计法。要组织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掀起学习统计法的热潮,使全社会了解统计法、遵守统计法。 二、主要对象 统计“五五”普法的对象社会公众外,应把从事统计活动和涉及统计工作管理的人员作为主要对象。具体包括: (一)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统计人员; (二)政府统计部门领导和全体统计人员; (三)企业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统计人员; (四)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和专兼职统计人员; (五)其他承担统计工作任务单位的统计工作人员。 统计法制教育的重点对象是: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干部;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和有统计管理职能(汇总数据)的部门统计人员〔包括乡(镇)、村统计人员〕 三、步骤与方法 统计“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成立统计“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市成立全市统计普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统计局法制处),负责全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指导工作。各辖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统计“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并落实统计普法宣传的办事机构。 2、制定实施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统计“五五”普法的具体办法。各辖市区统计普法实施办法报市统计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积极启动“五五”普法工作。要与当地法治宣传部门联系,努力把统计“五五”普法与当地普法活动结合起来;同时要结合农业普查因地制宜开展依法普查等宣传活动;做好统计检查员的培训准备工作,为开展检查员换证培训打好基础,把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10年。主要任务是: 1、市局及辖市区统计部门每年都要制订普法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统计法制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如开展法律函授和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宣传图片展览、文艺演出等,扩大统计法的社会影响。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和法制系列讲座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和生动活泼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宣传园地建设,在公共场所建立固定或流动的统计法制宣传设施。 2、建立健全统计“五五”普法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大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管力度,建立法制宣传定期督促检查制度;加大对统计普法工作的投入,建立统计普法人财物保障制度;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建立统计违法案件的定期曝光制度;加强对统计“五五”普法进展情况的检查,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 3、培训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是顺利开展统计“五五”普法的人才基础,也是全面推动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重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的建设,切实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的配备、培养工作,确保本单位至少有一名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4、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积极开展面向地方、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制宣传。要采取法制讲座、培训、函授等办法,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其成为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的模范。要认真学习、借鉴一些地方的先进经验,积极推动将统计法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对领导干部的普法培训内容。 5、进一步加大对各级统计局、调查队领导干部的普法力度。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法制讲座制度和法律知识考核制度,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及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 6、各级统计局、调查队和部门统计机构要采取举办法制讲座、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对本地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坚持统计普法教育同统计岗位知识培训相结合,把法律知识列为统计人员岗位知识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建立学法用法制度,继续推进年度法制学习培训工作。加强对统计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坚持实行统计执法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建立健全定期培训、轮训制度,使他们及时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7、深入开展以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为重点对象的宣传教育,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统计工作和统计服务的全过程。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紧密结合重大统计活动,采取看得见、听得懂、记得住的表现形式开展宣传,开展统计资料、法制信息和法律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和送法“下乡”、“入户”活动。 8、坚持统计立法、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寓于各项统计法制工作之中。要利用《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改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在统计立法过程中普及统计法律知识,扩大影响,营造声势。 9、利用统计执法活动开展依法统计宣传。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在统计执法检查的同时向当事人宣讲统计法律知识,促使其主动纠正统计违法行为,自觉遵守统计法。进一步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以案说法,扩大教育面,提高统计法的震慑力。实践证明,结合执法活动宣传,效果最佳。 10、确定每年12月为统计法制宣月,集中开展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12月份既是《宪法》颁发纪念月也是《统计法》颁发纪念月,各级统计部门要利用开展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活动,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 11、结合“视统计信誉为生命”主题实践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级统计局、调查队和部门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维护和切实提高统计信誉的高度,结合统计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学习和坚决执行统计法有关统计数据质量的规定,牢固树立信誉就是生命、信誉就是旗帜、信誉就是责任、信誉就是力量的理念,在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中为提高统计信誉作贡献。 12、积极推进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进程。要加快统计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行政程序。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案卷评查制度,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规章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政务公开等制度,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市统计局将根据省统计局制订的《全省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结合本市的普法要求进行验收。辖市区统计局应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同级部门统计机构的普法验收工作;同时做好迎接上级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要求与措施: (一)要提高认识。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和使命感,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加强领导。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组织落实是保证。各级统计局、调查队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并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保障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的落实。在统计普法宣传上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各项制度,防止形式主义,保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加强对下级统计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确保统计“五五”普法不走过场。 (三)各地方、各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学习《统计法》。通过学习《统计法》,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中的重要作用,牢固树立依法管统计、依法用统计的观念,积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为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有力支持,为贯彻执行统计法、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提供坚强后盾。 (四)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法用法。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科学统计、阳光统计的理念,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观念,牢固树立以维护统计信誉为荣、以损害统计信誉为耻的观念,坚决抵制和排除对统计数据的干扰,做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的表率。要学会运用统计法管理各项统计工作,做到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依法组织和管理统计调查,依法搜集、整理、加工、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实行统计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统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的能力。 广大统计法制工作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真正树立起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观念,真正树立起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观念,进一步提高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统计法的正确实施。 (五)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调查对象及其统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统计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统计法,依法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更好地融入到各项统计调查工作中,使统计调查过程成为普法的过程,引导广大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更好地支持和配合统计工作。 (六)要落实普法保障条件。各级统计局要根据中发〔2006〕7号文件、《决议》精神、国统字〔2006〕14号文件和苏发〔2006〕14号文件的要求,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统计普法所需的经费列入各年度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并尽力解决基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的困难,努力创造良好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条件,保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五五”普法 实施 意见 抄送:省统计局 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统计局 打印:郭勇 校对 :夏耘 共印12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