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64/2007-00010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市统计局:部门其他
文件编号:
产生日期:2007-08-24
发布机构: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8-04-14
废止日期: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
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辖市区统计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基本单位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的工作质量,市局制定了《常州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常州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基本单位  名录库  实施细则  通知

常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07824印发

打印:郭 勇        校对:成文利       共印10

 附:

常州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使其真正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全面、信息内容可靠、动态更新快捷、随机查询方便的动态库,根据《江苏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是指在经济普查数据基础上建立并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各项行政审批资料和各级统计局调查资料更新维护后形成的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

第三条  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是指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基本的信息,具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属性信息和数据信息三部分:

1、单位基本信息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属性信息包括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机构类型、开业时间、营业状态等;

3、数据信息包括年末从业人员、资产总计、营业收入和行政事业支出合计等。

第四条  在基本单位名录库全省一库,分级、同步处理数据的网络版管理系统环境下,各级统计局维护人员按照所授权限,通过浏览江苏省统计局内部信息网,在江苏基本单位名录库栏目中直接更新维护数据库,实现对全市法人及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数据的统一管理、即时维护、集中存储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  名录库更新维护的主要信息来源:

1、国家开展经济普查形成的单位名录为名录库基础信息;

2、各级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提供的新增、变更、注销单位的记录;

3、国家各级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单位记录;

4、各级统计局在日常统计登记中获取的名录信息;

5、各级统计局相关专业统计提供的各年度统计年定报、各类统计调查的基本单位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变化需要对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

1、单位新增、关闭、破产、注销形成的增减变动;

2、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变更引起名录库中相应标识的变化;

3、单位自身业务范围变化引起相应基本情况的变化;

4、单位改制、重组等原因引起基本情况的变化;

5、单位营业状态变化引起相应基本情况的变化;

6、专业年报统计调查后引起的单位经济量指标的变动;

第七条  市名录库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1、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实施细则;

2、整理并及时向各辖市区名录库管理机构反馈国家、省级政府各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全部法人及分支机构新增、变更、注销信息和市工商部门审批的全部法人及分支机构新增、变更、注销信息;

3、按年收集并向各辖市区名录库管理机构反馈市局有关处室提供的各年度专业统计年报、地址码信息;

4、按年收集并向天宁、钟楼、戚区和新北区四城区名录库管理机构反馈市级政府编制、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分支机构新增、变更、注销信息和市级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掌握的正常纳税和非正常纳税单位信息;

5、负责印刷提供新增单位基本单位情况调查表;

6、适时监管全市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情况,指导全市名录库管理机构修正名录库错误,协调处理市内基本单位跨区迁移和法人与所属产业活动单位跨地区衔接等业务问题;

7、不定期检查指导各辖市区级名录库管理机构工作;

8、定期汇总、保管全市名录库综合信息资料,提供本市名录库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条  辖市区名录库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1、按江苏省《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和市名录库管理机构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辖区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规则;

2、武进区、溧阳市和金坛市定期收集本级政府编制、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分支机构新增、变更、注销信息和政府税务部门掌握的现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料;

3、根据上级反馈和自行收集的各类信息,分别整理确认本辖区新增、变更、注销的各类单位具体清单,发放新增单位基本单位情况调查表;

4、对回收的新增基本单位情况调查表,进行编码、审核,在名录库管理系统中作新增单位操作;根据整理确认后的单位变更、注销信息定期在名录库管理系统中作变更、剔除单位操作;

5、定期汇总、保管本辖区名录库综合信息资料;

6、管理本级名录库信息,提供本地名录库信息查询服务。

第九条  名录库基本的更新维护,半年报须在当年的9月底前完成,年报须在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实施适时更新维护。

第十条  名录库信息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泄露企业或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各级统计局名录库管理机构应当向本局内部各专业统计人员视名录库信息的具体使用情况,分别开放本级数据查询窗口或数据浏览窗口,满足其开展统计业务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为便于管理,各级统计局名录库管理机构向各专业部门或有关人员开放本级名录库信息数据查询窗口或数据浏览窗口的名称统一以行政区划代码前6位加相应的科室(或人名)英文字母简称来命名,如320402gjk等。

第十三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权限和管理范围经所在地统计局主管领导批准,向同级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其所需的名录库综合数据和基层数据 。非名录库管理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常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