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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 |||||||||
辖市区统计局、市属有关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和《常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有关单位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为了促进这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检查统一按照《常州市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执行。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对《方案》学习,深刻领会本次检查的意义,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人员力量,认真扎实地开展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工作。 2、开展检查按在地统计的原则进行组织,以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数为基础,由各辖市区统计局负责清查,市统计局进行抽查。市属部门的检查工作由市统计局有关处室负责实施。 3、本次检查的重点,一是检查统计对象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二是检查各主管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情况。 4、通过检查要建立健全统计对象与统计人员一一对应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名录库,为开展统计继续教育打好基础。要及时督促无证上岗的统计人员参加每年九月全国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5、本次检查从6月10开始,到 附: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主题词: 统计 从业资格检查 通知
共印30份 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促进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持证上岗率,加强统计职业的规范化管理。 二、检查对象: 1、统计系统各部门。包括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村(居委会)专兼职统计; 2、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三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和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检查内容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2、辖市区统计局以及具有统计管理职能的乡镇(街道)对统计从业资格工作的管理情况。 四、检查要求 第一阶段为摸底清查阶段。时间为 各乡镇(街道)以及承担报表收集的部门(单位)负责对所属统计对象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清查摸底。在清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统计人员名录库。清查摸底工作完成后需逐级上报《统计人员从业资格持证情况汇总表》(表式附后)。 第二阶段为检查阶段。时间为 各乡镇(街道)以及承担报表收集的部门(单位)负责对所属统计对象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开展检查,检查重点为没有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的单位。通过检查要求限时纠正统计人员无证上岗现象; 各级统计部门对乡镇(街道)以及承担报表收集任务的部门(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重点为统计人员名录库的建立和更新以及清查摸底工作开展情况。 四、注意事项: 1、本次检查必须严肃法纪,规范检查程序,对不重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理; 2、每一个承担报表收集任务的部门、单位都应该建立相应的统计人员名录库,所建统计人员名录库的内容(指标)不应少于《统计人员基本情况过录表》(表式附后)内容; 3、各单位(部门)建立的统计人员名录库,统一采用Excel文件格式,实行专人管理,及时更新。并作为本单位(部门)的一项基础工作,实行制度化管理。统计人员名录库需逐级上报。辖市区统计局报市局的时间为 4、对没有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的统计对象进行检查,统一使用《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检查表》(表式附后)。 五、填表说明 1、《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检查表》是本次活动的重要行政依据,各实施单位在检查完成后要归档保管,保管期不应少于三年。没有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制定培训计划,不得晚于2010年。 2、《统计人员基本情况清查摸底表》是清查摸底用表,也是建立统计人员名录库参照格式,各单位无需逐级上报。一个单位有多名统计人员的需逐一填写,综合统计(统计负责人)填在本单位的第一个位置上。 3、《统计人员从业资格持证情况汇总表》需逐级汇总上报。《汇总表》中的单位个数以经普数作参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