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报送要求的通知 | |||||||||
常环辐〔2008〕3号
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行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管,发挥辖市、区级环保部门在危废管理中的监督作用,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落实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现将联单报送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危险经营许可证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接受并处置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或利用须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严格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其中属跨常州市域转移的,接受单位应将转移联单第五联报送市固废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可邮寄),同时将转移联单第五联复印件报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所在地辖市或区环保局备案;属本市域内转移的,应将转移联单第二联副联报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所在地辖市或区环保局,将转移联单第五联报送市固废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并将转移联单第五联复印件报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所在地辖市或区环保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市管重点源的,应将转移联单第二联副联、第五联均报送市固废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并将转移联单第五联复印件报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所在地辖市或区环保局备案。 三、对于不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的单位,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危废 转移 通知 抄送:各辖市、区环保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1月28日印发 共印2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