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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污水限期接管任务的通知 | |||||||||||||||||||||||||||||||||
常州市建设局 常环控〔2009〕8号 各有关单位 : 为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削减入河污染物总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市区截取城市污水实行集中处理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01〕117号),经研究,决定对14家单位(名单附后)污水实施限期接管。 列入限期接管名单的单位,必须抓紧实施内部雨污分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等接管前期工作,使水污染物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将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实行集中处理。 逾期未完成接管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超标严重的单位将报请市政府实施关停。 附件:2009年第一批污水限期接管单位名单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限期治理 通知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2009年第一批污水限期接管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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