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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泥处置单位限期申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污泥(不包括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行为,要求全市污泥处置单位限期申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范围 全市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名单见附件)。 二、申领期限 污泥集中处置设施已投入运营的单位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质证书申领工作,拟建或在建项目单位须在项目投入运营前完成申领工作。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单位申领资质证书时,应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确定申请事项并提交下列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包括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聘用合同和社保证明); 4.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5.实验室场所证明(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协议可视为运营委托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8.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不需要。 以上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二)申请单位将装订整理后的完整材料(一式三份)和申请表直接向省环境保护厅(科技处)申报; (三)省环境保护厅(科技处)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和当地环保部门(或委托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由省环境保护厅形成书面预审意见; (四)通过预审的,由省环境保护厅将预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审批。 四、管理要求 污泥集中处置设施已投入运营的单位逾期未申领资质证书的,我局将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全市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名单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联系人:芮莺华,电话:85682761) 主题词:环保 设施 运营 通知 抄送:各辖市、区环保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4月9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全市污泥集中处置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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