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关于要求对燃煤火电企业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通知 | |||||||||||||||||||||||||||||||||||||||||||||||||||||
相关辖市、区环保局: 我市2011年火电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64万吨和4.23万吨,分别占全市排放总量的37.4%和40.2%。因此,电力行业减排是完成我市“十二五”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关键。 国家已出台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中要求现有燃煤火电厂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中表1的排放标准,具体要求为:烟尘≤30mg/m3,二氧化硫≤200 mg/m3,氮氧化物≤200 mg/m3。对照此标准,我市燃煤电力企业目前的治理水平均无法达到。 为促使燃煤火电企业及早实施提标改造,请相关辖市、区环保局报请当地政府同意,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电力企业下达提标改造的限期治理任务,市管燃煤火电企业由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具体完成时间见附件) 因我市为大气污染物重点防控区域,将会执行《标准》中表2的排放标准,即:烟尘≤20mg/m3,二氧化硫≤50 mg/m3,氮氧化物≤100 mg/m3。因此鼓励企业在提标改造时,按《标准》中表2放标准来选择工艺和设计方案,防止“二次提标”造成资金浪费。 特此通知。 附件:常州市燃煤火电企业名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常州市燃煤火电企业名单
|